记者日前在山东青岛调查发现,该市不同行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在严重“肥瘦不均”情况。有的银行为员工一个月缴存五六千元,而普通企业则只有一两百元,相差数十倍,“缴得少用不起、缴的多有富余”现象越来越严重。(见11月25日《半岛都市报》)
不同行业间公积金“肥瘦不均”,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早在2007年审计署报告便显示,“10%缴纳较多公积金的人,每个月交1572元,而10%较少的人只有54元”。而上述记者调查的价值主要在于,这种“肥瘦不均”情况近年来不仅没有得到缓解遏制,反而在持续扩大,肥的更肥、瘦的更瘦。这种“肥瘦不均”事实上会产生进一步放大、加剧既有收入差距的作用。
具体来看,这种放大、加剧作用,至少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直接放大加剧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距。众所周知,公积金虽由单位缴纳,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公积金缴存差距越大,结果必然是实际收入差距越大。并且,由于公积金具有避税功能,因此,高额公积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令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失灵,加剧收入差距。
另一方面,间接放大加剧了职工间住房消费能力上的差距,进而产生一种逆向的“劫贫济富”式住房保障效果——买不起房的低收入者缴纳的有限公积金根本难以自用,而原本买得起房、不愁买房的高收入者反倒可以轻松使用住房公积金。正如此前审计报告指出的那样,“中高收入群体从公积金中受益更大,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没有因此改善”。
因此,为根本遏制扭转这种“肥瘦不均”,笔者以为,公积金管理亟待进行“限高提低”改革。
在“限高”方面,其一,要对高收入行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数量,做进一步更严格的限制。现行“12%月工资”和“3倍平均工资”公积金“限高”标准,仍显得过于宽松,还须进一步降低压缩。其二,要对国有垄断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高缴公积金、滥发补贴、避税行为,进行严格的财经制度规范,划定明确的红线,制定严厉的罚则。
在“提低”方面,其一,要大幅提高公积金的覆盖范围,改变目前公积金实际主要由体制内单位缴纳的局面。据住建部去年透露,“目前非公企业缴纳公积金比例不足20%”。将游离于公积金制度外的非公企业职工逐步纳入,符合公积金制度惠及低收入者的初衷。其二,适当提高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目前“月均工资5%”的最低缴费标准,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其三,针对低收入者提取使用公积金,制定区别于高收入者的更为宽松便捷的“绿色通道”,改变他们只能缴纳而难以使用公积金的尴尬困局。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