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实施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终于将于明年1月1日起取消,意味着所有乘坐火车的乘客不再被强制购买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也不再限定为最高15万元。 (《济南时报》11月18日)
“强制”61年的铁路强制性保险终于即将取消。长期以来,这一严重不公平的强制性保险,不知道鲸吞了消费者的多少血汗钱。更为不公的是,不管铁路乘客票价涨了多少,那个“该死”的2%强制保险比例总是如影相随,但几项赔偿额度却最多只有17.2万元(15万元铁路运输企业人身伤亡赔偿+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按照2%的比例,有些高铁的强制保险的保费就达20元,而相同数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买到40万元的保额,但20元买铁路意外强制险只能得到2万元保额。有业内人士表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费率至少比市场平均水平贵16倍!这种保险,不是市场上的商业保险(铁路部门排挤了市场上的商业保险进入铁路强制意外险),而是铁路部门系统内部的所谓保险。按照2%的缴费额度,2010年客运收入为1344.91亿元的铁路部门,铁路部门收到的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保费达26.9亿元,而赔偿金额,可能只是九牛一毛!
据了解,《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制定于1951年(其中1992年修订),由于其先天性的“不论保费多少保额固定”的缘故,多年来学界和乘客对此一直批评其有违《保险法》中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但让人不解的是,与此同年制定的轮船和飞机的类似强制险分别在1987年和1989年废除,改为自愿保险,而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却一直延续。1990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曾因内容不适应实际情况被列入国务院清理的法规之列,但后来却不了了之。这中间,看似“平常”,实则透露多个信号,那就是铁路部门的垄断行为在国家相关部门眼中的重要性。这样,铁路部门仅仅因为“系统内部”的强制性保险收入,长久以来每年高达数十亿,但支出却不甚透明,如此“有保无险”,让无数公众感到不公。
我们终于欣慰地看到,这一“强制”规定终于到了穷途末路,这中间,无疑有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后多位不断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学者和网友的贡献,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让人欣慰的铁路等相关部门的垄断行为的被逐步打破,是国家体制机制深入变改的重要产物,是国家法治化深入推进的重要见证。正因此,当我们欣慰于取消铁路强制险的时候,我们无疑要问,相对于倍受诟病的高铁等铁路的高票价,是否会因此而有所降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铁路部门“还没有接收到任何相关的通知”,火车票价是否将降价也不好说,“具体如何执行政策要等铁道部的通知”。
显然,这样的结果难以让人满意。如果取消了这一强制性的保险,铁路部门却又变着法子提高票价,对更“自愿”的消费者来说同样是一种负担!而且,在取消这一强制保险后,铁路部门是否一如既往甚至更加重视铁路安全,而给乘客更多安全保障?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