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导读]就像“全国铁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等新的改变一样,这一次,《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废止也被外界看成是铁路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而这种变化也将给商业保险打开一片新的市场。实施了6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在2013年1月1日起被废止。“火车票取消强制险”意味着旅客被强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也将被废除。该条例废除后,意味着从明年1月1日起,火车票价将降2%。
火车票取消强制险 资料图
新闻解读
火车票取消强制险的期许与期待
文/舒锐
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与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1987年、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类似保险,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而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延续了下来。
该项强制保险之所以为人诟病已久,主要原因是其违反了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的基本理念。首先,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该条例从严格意义上讲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这与保险法存在明显冲突,该项条款本应视为无效规定。
再者,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中,除非旅客有着故意或重大过失,运输所产生风险成本一般由承运人来承担,为了规避运输风险进行投保当然也是承运人的责任。可是,铁路旅客强制保险却让旅客承担了本该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保险费,显然是转嫁了责任和成本。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信息,旅客购票实际上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合同关系和保险关系。作为保险服务的主体,铁路部门应公开释明。但实际上,铁道部一直采用售票的默示行为强制要求旅客投保,数十年来,既未在火车票上注明票价中含有的保险费份额,更未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凭证。不得不说,这已构成了对旅客知情权的侵害。
因此,此次国务院将作为铁路旅客强制险依据的该项条例进行了废止,不仅是保护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现,更是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统一,消除下位法与上位法、特别法与普通法冲突矛盾的积极实践,意义重大。更值得肯定的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同时被删去,以后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这就意味着,今后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作为市场主体的运输企业一样,平等地承担了运输风险,不再享受特殊保护。
新闻观察
取消火车强制险可以多赢
文/刘英团
旅客的保费,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铁路运输企业的“火车票强制险”很霸道。2008年9月12日,在美国查茨沃思城附近两列火车相撞,造成25人丧生,事故赔偿金总额高达两亿美元。以日本以往的案例来看,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人身伤害赔偿金额应该在千万日元以上。但根据中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含于票价内,一律按照票价2%收取,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也不论是造成伤残或者死亡,赔偿责任最高金额一律限定为每人人民币2万元。乘客的票价不同,所缴纳的保费自然也不同,如果乘客把火车票强制险的钱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其赔偿额恐怕就是十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了。
铁路运输企业自设保险模式不合理的原因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列车以及旅客的火车票保险均采用内部自保的模式,与其他交通方式的保险赔偿标准不对接;铁路运输企业政企不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营主体,这种体制,必将导致保费上涨却不愿提高赔偿标准。现在航空、汽车客运在意外伤害险方面,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但唯有铁路运输企业的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由其自家独办。
删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抹去的不仅仅是一个特权符号,还是一个多赢的好事。首先,打破了垄断,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再 “吃独食”,扩大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其次,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是否购买保险,乘客有选择权,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三,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就意味着乘客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如此一来,既满足了伤亡旅客赔偿金额的要求,也可解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事故后的燃眉之急。
火车票取消强制险,不但意味着火车票的价格很可能会有小幅的下调,也有利于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按照《合同法》第290条、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铁路运输企业负有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违反了这一义务而导致旅客伤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铁路运输企业不能证明旅客的伤亡是由于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微言大义
@柒月尚雪:是不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火车票价中包含2%的保险费?没关系,元旦起购买火车票将会剔除这2%的保险费,也就意味着火车票价格将进行调整,有很大希望会降价哦!大家拭目以待吧!
@John孙广军:国务院第628号令,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6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火车票取消强制险,只是尊重了一个事实:铁路运输企业自设保险模式不合理。此外并没有值得特别高兴的地方。这个险种本来就是市场的,把属于市场东西归还给市场,这很稀松平常。
@苏州同城会:很多人不知道,我们现在买的每张火车票里都是含有保险的。不过从明年元旦开始,旅客不用支付这笔强制保险费了。而且旅客购买的保险费越高,发生意外伤害后的赔付金额也将越高,将突破目前15万元的上限。你们是不是跟我一样,今天第一次听说火车票有强制险的啊?
@老天若:火车票取消强制保险后,如果能够引入商业保险,顺便还可以解决晚点赔偿的问题:可以销售旅行不便险。按现在铁路的准点率,这旅行不便险几乎就是捡钱啊?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