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新近发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要求明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意味着,乘客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保险费;同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也将被删除,这意味着,今后铁路事故伤亡赔偿将不再是15万元封顶。
看完这则消息,我有些欣喜,同时也有些疑惑、不安。此前,坐了几十年的火车,从来不知道购买了这个保险,在买票时从未被告知被强制购买的事实。如今,突然告诉我这个强制保险取消,才恍然大悟以往几十年的保险白白购买了。
乘客被强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源于1951年制定、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但2009年制定的《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之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也就是说,自《保险法》实施后,该条例与《保险法》相冲突的规定自然失效,乘客就不能再被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但铁路部门并没有主动废除这一规定,有关部门也按兵不动,直至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后,5位学者上书国务院建议废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一与上位法相悖的规定才入有关部门的“法眼”,而要到明年1月1日,乘客才不再被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乘客这一本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来得如此偶然。
现实中,如此这般权利被侵吞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近日媒体报道,从明年1月1日起,违规土葬、乱建坟墓将不再允许民政部门强制平坟。其实,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已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部门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今民政部门直接平坟的权力已经丧失,像河南周口市等地由民政部门直接大规模平坟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但大多数人还蒙在鼓里。
造成诸如乘客几十年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而浑然不知,甚至是这样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悖后还照强制不误的原因在于,有关部门不主动清理与上位法相悖的规定,而是截留公众的知情权。而公民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诉权,不能向法院起诉撤销违法的规定,只能通过“上书”这种规渠道来表达诉求。
强制购买“火车强制保险费”被废除了,但还有多少类似的“保险费”被隐身,还有多少权利被隐身,还有多少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在大行其道呢?希望这些隐形费用和权利能被拿出来晒晒,那些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能够尽快被清除。同时,及时完善相关诉讼制度,让公众可以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政府文件说“不”!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