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铁路强制保险应成破除垄断起点

2012年11月20日 06:58   来源:红网   郑渝川

  国务院近日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已被实施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将从明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乘坐火车的乘客不再被强制购买相当于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也不再限定为最高15万元。(11月18日《乌鲁木齐晚报》)

  铁路方面长期强制旅客购买相当于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此做法已在民航、水运和公路客运领域绝迹,这样一种长期“坚持”的违法搭售行为,不能以“疏忽”来解释。我国铁路部门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一样,内设了政策法规司(处室);在铁路客货运输领域,经常涉及到与境外铁路运营企业、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衔接,不至于出现这种疏失。

  选择火车出行的大部分旅客,购买的是中长途车票甚至是票面价格很高的硬软卧票、动车卧铺票、高铁票。因此,相当于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其实并不低,如果旅客选择保险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得到保障,面对铁路旅客如此海量的市场,又存在竞争,各保险企业肯定会开发保费较低、赔付额很高的专门产品,绝不可能是铁路部门确立的15万元限额的低标准。

  也就是说,铁路部门长期凭借政企合一主管、主办之便,一方面通过“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大赚特赚,另一方面却严重压低一旦发生事故需支付的赔偿金标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考虑到各类客运产品及保险产品的关联性,可以认为,铁路部门的这种做法,也拉低了民航、公路客运等领域的事故赔偿金标准,持续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权益。

  “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的多收少补,深刻反映出政企不分、外部监督缺失情况下,铁路部门自利性追求会发展到何其悖谬的地步。这种悖谬显然不是孤立存在的,铁路部门的其他收费、管理、服务规定条文,其他有关央企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体系中,也有类似问题。这也正是国务院此番清理“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受到公众关注、欢迎,并引发强烈期盼的原因。

  当然,要从根本上杜绝凭借垄断或政策保护地位而多收费、乱收费、降低服务标准和责任要求现象,仍需从打破行政垄断入手,推动铁路部门政企分开,建立起人、财、物分离的独立监管体制,并积极引进外部监督。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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