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对恩人答谢、予以慰藉。同时,见义勇为受伤治疗期按全勤算;见义勇为者干个体经营可免缴税费。
见义勇为,在时下,正面临着双重境遇:从道德评判的角度看,它是蹈行善举、匡扶正义,传递正能量,很受推崇;可在现实中,它未必就连着善果——或是惹来麻烦,如“扶起老人反被诬”,助人被说成是“炒作”,即为例证。正因如此,许多地方出台法规,旨在有针对性地纠偏。如广东为见义勇为立法时,就明文指出,诬陷者将公开道歉,诬陷将纳入诚信档案;而今,山东出台《条例》,又将“受益人答谢恩人”作为硬性规定。
是否该将“答谢恩人”列入规定,备受争议。赞同者认为,“知恩图报”,本是人之常情,也契合社会公序;而有些人持异议:感恩与否,是个人的道德自主行为,法规何必插手?更何况,道德本就有超然性,行善若计较起言语回馈、物质酬劳,未免显得功利化。
应该说,是否该向见义勇为者道谢,公众尚有争议;可民众不乏共识:虽说“知恩不报”与法律并无抵触,可终究不合人们的道德要求。再怎么说,他人见义勇为,也是出于好心,受益者连句谢都不说,未免太不近人情了吧?
对恩人不答谢,也许是基于各种理由:担心承担不起补偿;唯恐被“索要报酬”;想避开眼球;受助后过于激动,忘了说声谢谢……因而,不答谢未必就是“缺心眼”。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道德位阶上,每个人都应有向上的追求,而不是将底线作为律己准绳,对恩人报以感激,肯定比拂袖离开好得多。
山东已出台的该《条例》,看上去,似有“法令裹挟”之嫌——答谢与否,关乎人的道德自觉,法规不该越俎代庖,强行要求。还有人反问:假若受益人不答谢,又能怎样?这种解读,偏离了其“现实激励”的本意:毫无疑问,爱心都是需要呵护和涵养的,过分强调其“超越性”,只会让它飘浮在云端,高不可及,成为“英雄专利”,而不是普通人的道德规约,无益于道德土壤的培育。
实质上,《条例》无意对“感恩”作强制要求,“予以慰藉”的词眼很有讲究:它并不等于要物质报酬,而是涵盖了“言谢、心灵馈赠”等形式。说它束缚人的意愿,太过勉强。若抛开这点,《条例》对见义勇为者在生活、就业等方面优先照顾,也颇具激励意义。“答谢恩人”,不过是在激励人们跳出“道德洼地”,在道德上有更高的追求。与其说它是法令绑架,不如看做是对人情裂缝、道德隔阂的一种填补。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