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房的时候是想给老伴找个宜居之处安度余生,但现在老伴治病急需大量资金,所以这房子我不买了。”李女士认为,人的生命健康权大于财产权,因此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购房首付款20余万元。但是,开发商拒绝退还,并提出反诉,要求李女士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31万余元。昨天下午,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了此案。(11月6日《北京晚报》)
这起案件确实令人纠结。站在李女士的角度看,开发商身上不仅没有道德血液,甚至没有一点爱心、没有一点人性;站在开发商的角度看,李女士不履行合同——违约,提出退房甚至存在房屋贬值的理由;站在中立的角度看,这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孰是孰非,见仁见智,很难下定论。
法律规定,因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最高院出台了针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包含了因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的条款。但是,该条款主要针对金融危机等客观因素,而且在适用该条款方面极为严格,最高院专门下发通知,适用该条款要报请高院审核,必要时要报最高院批准。而从此案来看,李女士早在2003年10月就知道其丈夫患胃癌,并不能适用该条款。
按照情理来说,李女士丈夫虽然患癌,但在病情好转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要求退房款为丈夫治病,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谁遇到这种事情恐怕都会这么做,包括开发商。但是,开发商不但拒绝退还房款,而且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超出房款11万元,这不是让李女士一家雪上加霜吗?不是把李女士的丈夫往死里逼吗?从这点上说,开发商做得有些过分。
情归情,法归法。我们说,法不容情;我们也说,依法执法的同时还要以情执法。我们治理国家,不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条腿走路吗?情与法并非水火不相容,在某些情况下是完全可以和谐统一的。在这个案子中,鉴于李女士一家的特殊情况,为啥就不可以特殊处理呢?开发商的眼睛不能只盯着钱,还有比钱更重要的东西,比如亲情、爱情和生命,此案就是如此。再说,如果开发商特事特办,不仅自己没有多少损失——违约金是什么损失?即使房屋贬值可以暂时放着,而报道中说涉案房屋价格已经开始上涨了;而且做了一件好事情,为企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何乐而不为?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执法要依法也要讲情理。办案法官对开发商的代理人说:“毕竟原告的丈夫需要钱来治病救命,希望被告可以向公司领导汇报,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意见。”法官这话客观公正,说到了包括李女士在内的不少人的心坎上,开发商没有任何理由固执已见。否则,开发商必定受到良心的谴责和社会的唾弃。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