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煤矿电机配件加工厂员工李先生向媒体反映,其在今年9月上了一个月班,工资只有0.36元。李先生还表示,因为“单位替他缴纳了保险”,他还得欠单位2.64元。李先生所在单位领导称,工资问题还要再研究研究。而10月30日,抚顺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工人可申请劳动监察介入。(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月工资三毛六,或许算得上“史上最低工资”,撑破了我们的想像力,秒杀了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加工厂的金厂长称在9月份曾向李先生等几名工人另外发放了700元,只是工资条上没有显示,李先生也承认有“700元”,但李先生认为700元是救济金,与工资没有关系。
笔者以为,即便工厂发放的另外700元属于工资范畴,也还远未达到工资及格线,因为,辽宁省2012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4月27日新华网)另外,李先生和两名同事在7月份和8月份所拿到的工资也仅为800元多一点,同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毛六的工资条实际上是一面“另类锦旗”,写着企业对规范的无视、对劳动者权益的践踏。最低工资标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条红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李先生在9月出满勤,正常工作,没有“违纪行为”,显然,李先生履行了正当的劳动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李先生领的是计件工资,即便李先生完成的“件”不多,企业也应该恪守相应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合法的劳动报酬。企业发出三毛六的月工资,甚至是“负工资”,不仅低于辽宁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赤裸裸地抛弃了法定责任,突破了劳动保护的红线,伤害了劳动者权益。
当然,这面“另类锦旗”也写着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缺失和工作漏洞。劳动者为何在遭遇三毛六工资条后不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而向媒体求助?为何对同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0元多一点的工资没有引起警觉?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是不是没有把有关最低工资的规范和标准全面及时地宣传到位?是不是没有建立起一条方便快捷的维权渠道?是不是没有做到有诉必接、每诉必灵?是不是没有取得劳动者的充分信任?是不是坐等的时候多了,主动出击检查维权的时候很少?显然,劳动监察部门需要深刻反思,查找不足,从而进一步健全机制,改善工作。
最低工资标准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护,不论是企业,还是劳动监察部门,都必须建立起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敬畏,付出必要的责任,如此,最低工资标准才不会打折扣,才不会成为画饼。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