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网上一则消息报道说深圳市开始着手对行人过马路进行罚款。昨日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以修正案的形式提请审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或将更严。此次修正拟对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为,统一处罚100元。(10月26日 晶报)
汽车违章被罚款,天经地义,而且现在各种查处措施越来越先进,执行也越来越严格。然而作为公共交通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行人却没有得到相关的规范,于是出现了“凑一撮就走”的“中国式过马路”。红灯对行人来说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事物。
且不去论到底处罚金额是不是合理,执行起来困难有多大,以及到底适用哪条法律是不是相互之间有冲突。从法理上来讲,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汽车司机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行人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也应该共同遵守才对,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但是,事实上,过马路不遵守红绿灯的中国公民比例之大,数量之多已经形成了“法不责众”之势,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就只能被迫采取人为“疏导”,引导员“监督”等方式来“劝导”公众“自觉”遵守。然而在没有强制力执行的情况下,道德的自律与“紧迫”赶时间的“焦虑”的斗争,往往以道德的失败告终。可以想象,失去了强制力的法律,就像一只庞大的“纸老虎”,在大家口中念着“Paper tiger”的欢笑声中成了一种虚无的摆设。
也许在道路中,从安全角度来讲,行人是弱者,出于对弱者的保护,惩罚措施相对较弱,这符合公平原则,但是由于惩罚措施弱到不执行或者几乎等于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如今大家所总结的“中国式过马路”了。在这里,事实上,行人反倒成了真正的“强者”,机动车为行人让道成了一种真正的“规则”。于是,这种“颠倒是非”的现象终于可以一次次地上演。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中国式“替考”,不论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公务员考试还是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及各种资格类考试,“替考”或者“助考”的存在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考试本来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但是由于某些特殊的需求,“枪手”成了一种不可或缺的商品。而这种商品的出现还没有被法律惩戒的风险,被抓住了,至多只是“雇主”被罚几年内不得参加此类考试,而“枪手”本人则受罚很轻,甚至事实上很少得到真正的处罚。于是“枪手”们不但能够获得许多人的“尊重”,甚至更成为了一种收入颇丰的职业。
种种怪现象,在某些不了解中国的人眼中看来,好似不可思议,然而只要能够认真调查一番,终究可以发现其中的根本原因所在。法律监管的缺失和法律执行力的缺乏、国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其实是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体两面”。法律的威严,来自于公正和强制力的执行,而国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不但要靠大力的宣传和教育,同时更要依靠实际执行效果来深刻体验,不断积累。
试想,如果天天有人因为闯红灯被交警强制站在路边,等待下一个人来“换班”,还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罚款,并冒着耽误工作时间的风险,谁还会去“争分夺秒”地闯红灯呢?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