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起交通事故中,事故方被开出1.45万元的天价救援费,同时高速交警要求事故责任方车主给修理厂10万元“修理费”押金的做法,令公众将视线转移到交警与清障企业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之上。(10月21日中国之声)
天价救援费,或称天价拖车费,一直遵循着“存在即合理”的生存哲理,也不时有媒体报道发生在各地的案例。
其实,拖车收费有章可循。2010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拖移违章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对于高速公路上事故车、故障车的救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车主可以自主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指定。两部委的通知被公众视为拖车收费的“紧箍咒”。然而,通知“很丰满”,执行“很骨感”;抑或,通知“亮红灯”,利益“绕道走”。
解决天价拖车问题不能“一拖再拖”。像拖车服务业务这种融市场化与垄断性于一体的“怪胎”,完全可能用市场化来定价,用垄断来要挟,被利益链捆绑。车主也越来越像“弱势群体”——一旦出现故障或事故就惨了,天价救援与拖车接踵而至,“被拖车”、“被救援”、“被修理”迅速云集。“自主选择”实际上仍是“别无选择”,“收费标准”依然由拖车公司“合理制定”。
天价救援费,亟待“救援”。有关既得利益者可不是一个“听话的孩子”,斩断“利益链”,唯有亮出“追责剑”。针对天价救援费,不能坐视不管,至少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予以“救援”,打破利益链,规范收费。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