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长久期盼的高速公路免费,在今年的国庆节期间付诸施行。面临“免费”风险,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尝试多元化,半数涉足房地产;上半年19家上市高速公路公司平均毛利率达61.76%创纪录。(10月16日《新京报》)
尽管长假已经过去,但关于高速公路免费的争议仍然甚嚣尘上,综合起来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
争议一是高速公路是否应该免费通行,争议二是政府是否有权实施高速公路的节假日免费政策。不少人将以上两个问题混淆,结果逻辑混乱,最终得出的结论五花八门。
首先,对于高速公路是否应该免费通行,笔者认为应该从经济、社会角度综合分析。
不支持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甚至支持节假日高速公路提价的经济学家的主要理由是:1、天下并没有真正免费的服务;2、高速公路的免费政策鼓励了堵车,应该用经济手段来调整对高速公路的服务需求。
这里涉及到一个公共品的概念。公共品是指由公共部门提供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公共品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高速公路可以说是准公共品。我们只要一出门,走上街道,脚底下踩的马路就是属于准公共品(而且更多时候是属于区域性或地方性的准公共品,类似于集体性质,所以早期存在一些本地建设,本地免费,外地用户收费的案例),如果极端地严格按照经济学上的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那么出门上街也要收费,但这显然不现实。
公共品针对具体使用者可以收费也可以免费,对于不收费的公共品供应,其建设资金来自何处?这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来自政府预算(含财政转移),另一种是专项税种。此外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还有以集体集资(或以工代赈)的形式去修建一些庙宇、基础设施的作法,这也是资金来源的一种方式。以前的养路费等税费在费改税后通过燃油税来收取,此时的燃油税就是一种专项税种,而且是一种结构性税种(也可以说是一种“部门”税),针对公共品使用者进行征税。
当然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也可以根据使用者的使用情况进行收费,例如高速公路、公园等。在美国的某些州,甚至连火灾消防都需要专门的付费,对于未缴费的受灾户消防部门就可能选择旁观,因此政府提供公共品服务时是否进行收费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往往是一个度的问题。但在我国,高速公路在修建之初的征地大多都是以公共利益为标准依法进行的,因此政府在以公共利益实现征地后,如果从事商业行为就多少有些牵强。此时的收费标准,我们主张不以盈利为目的,在财政能力有限时,应以投资成本的回收及日常维护成本来确定收费的标准,而且应该保持各个项目的独立性,这也可以约束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避免过早投资那些需求并不紧迫的高速公路。
此外,对于公共品服务进行收费本身也是有成本的,所以我们需要衡量收费本身成本与收费收益之间的关系,例如为了实现收费修建专门的收费站、大量的人力安排,以及由此造成的拥堵与不便,这都是综合的成本。免费的另外一个成本是使用上的浪费,作为准公共品的自来水、电力等如果实行免费供应,则会造成大量的浪费,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实行收费甚至是阶梯价格都是经济、环保的一种做法。而大部分的司机不会因为高速公路的免费而上高速开车玩儿,因此可以判断高速公路的免费不会造成使用上的浪费。
部分学者不支持高速公路免费的另一个理由是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实际上是鼓励堵车。对于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笔者认为挺可笑的,甚至怀疑这些学者已经习惯于为既得利益阶层进行代言。这类学者希望通过收费的方式将那些对价格敏感或者付不起费用的群体赶出高速公路,借此来实现“中上阶层”的出行顺畅。这让我想起泰坦尼克号沉没时,大量的普通舱乘客在绝望逃生时,有些贵族还希望救生艇不要太挤,贵族们也一定反对救生艇的免费政策。如果高速公路全免费后确实造成了拥堵,说明我们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解决方案当然是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果仅是假期免费,并引起大面积的拥堵,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一个不得不经历的阶段,通过几个节假日免费的运行后,广大司机也会衡量堵车成本,而选择新的出行方式。即便当时当地真正拥堵了,其解决办法依然有交通引导与管制等诸多手段。简单地凡事都通过价格来对需求进行调整并不一定都是最科学、最经济、最和谐的做法,就像前面分析的通过价格调整(收费)来引导需求本身可能就需要巨大的成本(包括收费口可能造成的拥堵)。
当然高速公路免费后,对上高速公路的车的标准仍然需要进行管理,以保证高速公路整体的运行效率。
对于政府推出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的政策,坊间还有一个比较大的争议是对政府公权力的追问,由于早期不少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转让给了私人部门甚至上市公司,因此质疑的声音集中在政府是否有权力要求全体高速公路在节假日对小型客车进行免费。笔者查阅发现,公路法第68条明确赋予国务院制定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的权力,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就是在公路法该条款的授权下产生的,其中就有对例如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绿色通道等的免费或减费描述。同理,本次的《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也是国务院根据公路法第68条的授权而颁布的,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本次小型客车节假日免费通行措施的出台是有法可依的。
当然,对于高速公路的经营方而言,其所面对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策性风险,其风险并非是收费公路经营方不可预测的,因为包括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也是完全受政府管制的,可以说其风险也是与其收益相对应的。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所传达出的精神可以看出,政府对于收费公路的合理利润是保护的,因此在《通知》出台时必定也进行了相关的测算,并在假期结束后及时进行了统计以及发布。
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还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虽然本次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期间出现拥堵,但从另一方面也正反映了享受免费政策的群体规模。从经济大趋势看,逐步降低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乃至取消高速公路的收费有利于扩大内需,同时降低投资冲动,是国家人口结构演变及调整经济结构的大背景下的必然趋势。
高速公路在当前完全免费并不现实,尤其是平台融资及地方财政紧张时期,但节假日免费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和尝试,从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未来对收费公路逐步实行免费政策的趋势。从前面“出门上街”例子中街道这个准公共品,然后过渡到目前二级公路的免费(费改税后撤销了大部分的二级公路收费站),最终再过渡到一级公路乃至高速公路的免费,这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大势,只是国家在不同的财政阶段可以实施不同的过渡政策。(潘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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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免费,侵犯了谁的利益?
高速路免费结束 “首战告捷”后可有下文?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