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退出公民可自决项目别停在名义上

2012年10月12日 06:47   来源:京华时报    徐立凡

  政府退出公民可自决的审批项目,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效能,还可以进一步夯实遏制行政审批环节腐败的制度基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近日公布,《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不少项目涉及原先认定的“敏感领域”。引人注目的是,《决定》还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政府退出无须管理的领域,势属必然。一方面,政府的管理触角不可能抵达社会和经济事务的方方面面,“看得见的手”管得太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而且无谓增加过多行政成本。这些成本,又往往会通过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分摊而消化,实际上,会阻碍社会和经济辅助力量的发育生长。越来越繁杂的社会和经济事务,需要非政府力量的参与治理。

  另一方面,成熟社会的养成,从来都是以内生性力量为推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能力培养自己的合作方式、行业规范,这些方式和规范往往因为贴近现实而更有效率,因此,可以起到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还要看到,政府退出,从根本上说就是行政审批权力的下放或交还。不合理的行政审批权,不仅意味着社会负担的加大,还意味着寻租空间的创设。政府退出公民可自决的审批项目,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效能,还可以进一步夯实遏制行政审批环节腐败的制度基础。

  当然,从现实来看,政府退出该退出的领域,是利益链条的正向重组。意义再重大,作用再积极,也可能遭遇形形色色的软硬阻力。从这个角度讲,要防止政府退出只是名义上的退出。实际上,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以及怎么管,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行政法体系。批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就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而在上级法层面,也有较完善的法规设计。

  让政府退出公民可自决项目别停在名义上,需要系统性和结构性的改进。其一,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制度行事,否则严肃追责;其二,是尽可能厘清行政审批环节的利益格局,剥离附着其上的部门和个人利益,使行政中立化客观化。如果政府是不必要的利益方,那么,通过各个环节寻求利益就会成为不可消解的内在冲动,政府退出就可能成为空话。类似无视行政许可法的事情仍可能发生。其三,是在公民可自决的事项上,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其权利或选择空间,如此,才能发挥其创造力和实践力,进而激活更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能量。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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