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跟我去派出所!”“我是艾滋病。”后者突然拿出一个针筒晃悠着,作为普通民众或保安,这个小偷你是抓还是不抓?自称患有艾滋病的小偷、身怀有孕的小偷、某地职业惯偷,这些小偷如此猖獗,无他,他们自己深知,法律动不了他们。作为深圳最繁华商圈之一的东门,这次终于忍无可忍,“东门人”将这些职业惯偷的照片当街公布。如此处理是否妥当?如何更好地处理这些“灰色人群”?(9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既然偷盗行为总是令人切齿,公示小偷,尤其是那些惯偷的照片,不仅让小偷曝了光,亮了相,更提醒了公众,想必也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更体现了守护公共安全的责任心。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最繁华商圈的“小偷海报”,要说也不失为遏制该区域猖獗偷盗行为的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方法。
不过,如此“小偷海报”,固然有望起到警示公众,遏制偷盗之功效,但这一做法却多少有值得商榷之处。乍一看来,既然是小偷,将其照片悬挂示众,似乎也合情合理。不过,盗窃者固然令人切齿,但即便是犯罪分子,依然有着自己的民事权利。他们也同样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不被侵犯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出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考量,除了对于一些罪大恶极、危险性高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正规的程序发布通缉令并公布其肖像,但是,这一做法显然并不放诸四海而皆准,更不是对于小偷们都天然适用。恰恰相反,不经过必要的司法程序,由非法律职能部门随意将自己认为的犯罪嫌疑人肖像公之于众的做法,其本身倒是有侵犯公民权益的嫌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小偷,尤其是猖獗的惯偷还要受到特殊的保护,也绝不意味着明知这些惯偷对于公众的财物构成严重威胁也无需提醒人们注意。但相比公示“小偷海报”,传递更多的防窃防盗常识与技能,以及对重点区域布置更多的警力,其实完全有望做到既遏制盗窃,又不至于因为方法不当而侵犯权利。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