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与赔偿

2013年08月19日 13:40   来源:大众日报   马清伟

  ◎源起

  恒天然“毒奶粉”事件爆发后,其高管屡次进行道歉,但赔偿事宜却迟迟得不到确定,引起国内消费者不满。

  “耻感文化”传统下,赔偿容易,道歉很难;“罪感文化”传统下,道歉容易,赔偿却很难。

  跨国公司在中国犯错后“道歉易,赔偿难”,并非只有恒天然这一例,事实上这几乎是所有西方国家公司在中国“出事”后的共同反应:第一时间道歉认错,很少狡辩抵赖;但在后续的赔偿环节,却常常以中国与国外相关标准、法律不同,或者中国此前没有相应的赔偿先例等为由,百般推脱拒不赔偿,或者即使最终赔偿也采用比其他国家低得多的标准。这种“糊弄人”的做法中国消费者实在没少挨,此次的洋奶粉、洋蜂蜜事件,之前的赛门铁克、戴尔、沃尔玛、苹果等跨国公司,都曾因“口惠而实不至”受到中国舆论的口诛笔伐。

  但在我们的社会中,同样是做错事,更多的却是“赔偿易,道歉难”。前不久终审的唐慧案,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唐慧要求当地劳教委“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过往的一些冤假错案或行政机关不当执法案件中,过错方也常常拒不道歉,却在赔偿金额上“可以商量”,有时甚至主动提高赔偿金额,只求“不道歉”。如2010年的广西王子发案,被错判杀人坐了9年冤狱的王子发本来只要求赔偿75万元,最终当地政府却赔了他89万元,条件就是不公开道歉。政府部门可能需要考虑败诉率、错案率等影响政绩考核的因素,但普通民事案件中同样存在大量的“赔偿可以,道歉不行”现象,影响较大的有郭敬明抄袭案、药家鑫之父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等,过错方在被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后均没有认真执行,这就值得我们好好研究一番背后的文化心理了。

  美国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对日本社会进行深入研究后,提出了“耻感文化”的观点,后来学术界把它作为东方文化的一个典型特征,并与西方社会的“罪感文化”相对应。“耻感文化”社会中,人们非常在意别人怎么看、怎么说,做错事后很少主动自省、忏悔,而是想方设法避免错误行为被更多人知道。视道歉、认错为“丢人”、“没面子”的表现,并认为会降低自己在集体社会中的价值和地位。“罪感文化”则与西方社会的宗教传统有关,在人们眼中,道德律令就像上帝一样具有绝对价值,因此做错事后内心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罪恶感,道歉、忏悔则能够减少罪恶感。

  这两种文化心理都为自身社会提供了一定的行为约束和规范。“耻感文化”通过外在的强制性(做坏事被别人知道会丢脸,感到羞耻),“罪感文化”通过内在的强制性(做坏事违背上帝的旨意,感到有罪),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但这种约束毕竟只是一种道德性的软约束,人们会受其影响,但在真正做错事之后,同样会想方设法地减轻其影响。由此就产生了两种现象:东方人做错事后,往往先找各种借口抵赖,抵赖不过就要求“不作公开”,并且能不道歉就不道歉,甚至不惜以其他条件作交换,而受害者也常常选择宁可放弃经济赔偿也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西方人则把“sorry”放在嘴边,认错、道歉非常积极,但道歉同时也不自觉地把内心的罪恶感消减掉了,这就使得后续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赔偿等事务,在他们看来就成了纯粹的“business”(公事公办),跟做错事、罪恶感等完全无关了。

  无论是道歉还是赔偿,都是对人们做错事的惩戒,惩戒反过来又会约束人们不做坏事。如何更好地发挥两者的社会规范作用?一方面,既然我们的文化中非常看重“道歉”,那么强制过错方道歉就是一种非常好的警示工具。“赔礼道歉”很早就被写进我国的法律,但在执行中却遇到种种阻力,因此有必要增加其强制力度。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跨国公司,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以标准、规定、法律等借口不予赔偿或赔偿打折扣的行为,我们还应不断完善召回、惩罚性赔偿等相关法律,彻底杜绝其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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