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店培训女技师“打飞机” 是不是逼良为娼?(图)

2013年07月05日 09:24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导读顺德杏坛一沐足店为招徕生意,从7月1日起在某些保健项目上增加“打飞机”、“大腿推”等服务,多名技师指其“逼良为娼”。店内技师称,这种行为属于逼迫,“这不就是逼良为娼吗?”

  解读

  “这几天店里在培训‘打飞机’”发出啥信号?

  文/湖畔小子

  6月26日有媒体报道说,“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南海警方近日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于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接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答复,认定“打飞机”等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

  当这则报道当初铺天盖地时,我就觉着这可能仅仅是个“引子”,就觉着文章的“正文”可能还在后头。果不其然,在这则报道的第二天,广东“顺德杏坛一沐足店”就来了一个捷足先登,就开始着手沐足女如何“打飞机”的培训来。且过了不到一周时间,就在七月一日,该店就增加了“打飞机”之类的所谓保健项目。

  此举仅仅是这家沐浴店的单纯培训和增加保健项目?事儿就到此为止了?即便当地警方和相关管理部门立即采取行动,能及时制止这家沐足店的芒唐行为,这样的事就会从此人间“蒸发”?就会从此销声匿迹?并非!为啥?因为此举实际上是发出了一个信号!

  啥信号?我敢断言,不少“技师”的成为“妓师”,将从此开始!为啥?一些旧社会的陋习死灰复燃后,到了后来有哪一项是能得以绝迹的?“猫和老鼠”的任何一个游戏只要一开始,有哪一个游戏有过结束之时?明知卖淫嫖娼这样的事违法,不到处有人以身试法?更何况现在打的是“擦边球”,是法院不能认定为卖淫之事,干了又咋样?还不是“前脚进去后脚出来”?

  想打“擦边球”的老板和老板娘有多少?像阿芳和另一技师认为这是“逼良为娼”的有多少?想“提高收入”,不怕这样的事之女孩子有多少?竟如“公厕”林立的沐足房有多少?想去那里让沐足女“打飞机”的人有多少?与之相比,能去抓这种事的警察有多少?“打飞机”最后弄得不好成为“打炮”的将会有多少?有关部门管得过来?有关部门能将这样的事管成绝迹?啥信号?这不明摆着?

  啥信号?“逼良为娼”的仅仅是老板和老板娘?仅仅是嫖客?媒体可辞其究?“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的报道,是怎么铺天盖地的?谁的作为?如果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现在又有一则报道。

  就在昨天,网上又有一则《男子每次抢劫前先强吻姑娘 令其瞬间失去抵抗力》的报道,且将何以会如此的原因,竟写得明明白白:“相对打耳光等简单的暴力,强行亲吻这种暴力对女性造成的心理压力会更大。当陈某对受害人进行这种侵害后,受害女性心里已经极度紧张恐慌,她们极度担心遭遇性侵害或其他更严重的身体伤害”,于是抢劫得逞了!将这样近乎异曲同工的报道放在一起,不已经说明了问题?其性质不叫“引导”?说得再严重点,这不叫“培训”?不叫“教唆”?

  啥信号?还需我等再在这里细说?大家去说吧!

  观察

  “打飞机”是否入刑之争凸显“法律滞后”

  文/窦永堂

  连日来,有关“"打飞机"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卖淫”,引发各界热议,广东高院和北京警方的回应甚至完全相反。广东高院认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有了这个大前提,组织“打飞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随之成立。

  然而,与广东高院的认定不同,北京警方明确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列入卖淫嫖娼行为。两地认定如此反向,令人诧异。然而,细细考量可知:广东高院依据的是刑法,而北京警方依据的是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广东高院这一解释,体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刻理解和正确坚持,着眼的是法学基础理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对一种行为是否违法犯罪的认定,必须依靠成文法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则不认定其违法犯罪。而这一点,正是刑法三大原则中最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

  相比之下,北京警方依据公安部规定的做法值得商榷:其一,公安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远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其二,宪法规定,下位法(级别较低的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随意扩大上位法的规定范畴。显然,公安部规定的效力,要弱化许多。

  对于法律,普通公众难以详察。面对认定“打架”,产生困惑正常。欲想解惑,需要明晰两点:其一,广东高院与北京警方的认定,依据不同。广东高院依据的是刑法,北京警方拘留并处罚金的做法,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其二,“违法”与“犯罪”概念不同,“违法”并不等于“犯罪”。刑法打击的是危害最为严重的性交易,这种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虽不入罪却属违法,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却必须严打。

  困惑、混乱的原因多多,但均与“法律滞后”相关。“法律滞后”经常存在,任何法律都有其滞后性,需要做的是应时、顺时而变。只有这样,才会有效规制非传统以及刚刚出现的新的违法犯罪。正因为如此,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会以修正案、司法解释等形式,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颁布。自1999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我国又陆续公布了八个刑法修正案。1997年,尚未出现“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刑法对此并未涉及可以理解。然而,当着色情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卖淫的含义也随之扩大的情形下,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仍未将其纳入,足见“法律滞后”到了何等地步。当务之急是,加快其入刑步伐,或列入刑法规定或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为相关行为找到统一的定罪、处罚依据。

  微言大义

  @武:这些对社会没什么危害,而且又可减少犯罪,不知怎么那么多人反对。为什么不关注一些社会福利不公、贪污腐败等事情呢?

  @潇洒人间:这样的沐足只会带来负面影响,现在哪个洗浴中心没有这类服务?要加大打击力度,要突击检查各类沐足中心。

  @CK太子:我觉得这样挺好的啊,犯罪率降低了,受害幼女什么的都减少了。

  @广东顺德-华少:既然讨论法律,就应该以法律条文为准绳,而不是仅凭坊间流传的说法。卖淫的确不属于犯罪,只有组织卖淫才是犯罪。前者只能叫违法,社会治安条例法,闯红灯也叫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边塞牧哥:时代在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也应该变,不能还固守旧式。

(责任编辑:周姗姗)

商务进行时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