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是对法院依法办案的保护

2013年06月04日 08:22   来源:法制日报   舒锐

  在某些地方,案件公开非常有限,最根本原因在于当地仍然把司法公开当作是某种负担,把公众监督当成是负面因素,进而导致“不敢公开、不会公开”。其实,各地法院应该认识到,司法公开正是对法院依法办案的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任院长周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等领导接见27名媒体负责人并与他们座谈。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尚属首次。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以往地方法院对于案件公开非常有限,一定程度上造成冤假错案。比如,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叔侄冤案等(6月3日《新京报》)。

  周强院长在会上指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司法公开是公众及新闻媒体行使对法院舆论监督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做好了司法公开,法院才能对人民和法律有所交待。因此,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

  周强院长特别强调“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一精神要求法院依法能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不能公开的充分说明理由和法律规定。然而,正如姜明安教授坦言,在现有情况下,地方法院真正实现“公开”需要一段很长过程。

  笔者认为,在全面落实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最需要解决的是实现个别地方法院观念上的转变。在某些地方,案件公开非常有限,最根本原因在于当地仍然把司法公开当作是某种负担,把公众监督当成是负面因素,进而导致“不敢公开、不会公开”。其实,各地法院应该认识到,司法公开正是对法院依法办案的保护。

  首先,司法越公开,公众越信赖。正如德沃金所言:“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由于法院工作的专业性,当公众不能获取案件全面真相,不能获得充分的释法明理,就容易陷入“盲人摸象”。尤其在自媒体时代,人们时常从碎片化的言论中,推导出片面的案情,非专业化的普通民众也有时对法律产生某种曲解,进而产生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甚至对法官、法院、法治的“误读”、“误解”。

  这种“误解”如不及时消除,则会借助网络“击鼓传花”,将“以讹传讹”发挥到极致。这不仅不利于公众对法院监督的开展,更极大地损害了法院公信力。司法公开正是法院消除公众“误解”的最佳工具,更是预防“误解”的唯一途径。

  其次,司法越公开,外界干扰越少。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长王胜俊曾经指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法官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基层法院面对的各种干扰多,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是排除各种因素对审判工作进行违法、违规干扰的最有效武器。司法公开正是法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护身符。

  最后,司法越公开,法院越能进步。一方面,在众目睽睽之下,法院必须考虑法官的言谈举止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违司法公正和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这将督促法官、法院自我进步。另一方面,公众及法学专家能够根据公开内容向法院提供改善意见和建议,法院则能“无则加勉,有则改之”,得到更为长足的发展、进步。

  因此,在司法公开的语境下,切不可再出现“公众已经过河,法院仍在摸石头”的尴尬局面。各地法院应当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精神和理念,敢于司法公开、善于司法公开,主动发声,消除误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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