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2013年06月04日 07:13   来源:人民日报   缪蒂生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司法环境的深刻变化都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法院充分认识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的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司法公开的形式,是推动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基础。司法通过个案审判的方式实现法律的价值,所以司法公开包含了两个维度的公开,即向当事人公开和社会公众公开。对于当事人而言,法院需要在个案中把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及相应信息向当事人公开,规范司法行为和实现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公开和法律教育活动,展示司法活动过程,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进一步讲,司法公开还包括形式公开和实质公开。形式公开包括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等的公开;实质公开主要是指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说明。简单地说,司法公开就是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社会公众,都要“有话讲在当面,有理摆在明处”。

  司法公开应重视释法阐理。司法就是依据法律对纠纷作出裁决。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也需要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院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特别重视释法阐理,融法理、常识、民意和逻辑于一体,既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司法公开要重视对判决依据的法律及其原理进行阐释。不但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说明处理的结果,还要以“接地气”的语言和方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说明为什么要这么处理,避免说理过于简单和过于深奥两个极端。重视释法阐理,能够最终使法院获得应有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开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司法公开是用制度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在公开的过程中应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这样才能提高其对法院工作及裁判结果的认同和认可程度。在具体个案层面,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除了利益诉求的原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导致一些当事人对法官或法院的工作产生误解。在社会公众层面,法院运作的相对封闭性会导致一些司法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甚至舆论审判,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形成特定群体对法院的集体批判,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法院重视司法公开并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的尊重,这是法院正作风、树形象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司法公开应注重消除信息不对称。现代司法具有职业性、规范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等特点。受知识背景和经验积累等因素制约,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因此,司法公开的形式公开能够在客观上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有效限制和规范作为信息优势方的法院的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在具体个案层面,司法公开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帮助当事人知晓法院的工作职能,掌握有关的法律、制度及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便于其主动、及时地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社会公众层面,司法公开能在法院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双向互动的沟通、表达、分析和反馈机制,这一方面便于法院掌握社会公众的需求、看法、意见等第一手材料,得到可靠充分的民意信息;另一方面便于社会公众掌握更多法律知识,建立对司法的理性认识,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作者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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