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新京报》报道:4月9日起,北京将严罚“中国式过马路”带头人,“带头”闯灯的行人将面临罚款,对于态度蛮横、拒不服从纠正,有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甚至是袭警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按此前法规,行人闯红灯将处10元罚款。
枪打出头鸟治不了“中国式过马路”。
治病大忌是治标不治本,没有找到病根,急病乱投医,只能使病情出现进一步的紊乱,而造成更大的伤害。
“中国式过马路”之“带头人”,既非有意为之,更非公推选举的“出头鸟”,只是出于即近和偶然,才偶尔做了“带头人”,法律怎么就认定了此人始终是带头人,并对其专门加大处罚力度呢?
“法不责众”,是无奈之举,法单责某人,就是一种对法律精神的歪曲。要么全部处罚,要么全部不处罚,而将恰恰走到马路边又第一个迈步闯红灯过马路的人加以额外的处罚,岂不是单纯的“枪打出头鸟”?法律不是“丛林法则”,交通法规必须遵循法律公平原则,拿众人试问无法实施,而拿一个出于偶然的第一个过马路者试问,不一样有违法律公平吗?
“中国式过马路”的第一个病根在于红绿灯根本不人性化。有20秒红绿灯,也有20多秒红绿灯,其根本没有考虑一个老年人或者一个小孩能不能过得去。即便是一个年轻人也得小跑着才能过去的马路路口有多少?这些交通管理部门有没有试验过?人车分流是一个好主意,然而大多数城市还要考虑过马路成本,如果每一个人行道都设成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行人过马路的成本翻数番都不止。政府部门肯花这笔大价钱吗?
第二个病根在于车辆抢行。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往往将罪过一概推给行人,根本没有考虑到车辆抢行的责任,而事实上大量行人抢红灯的现象,是被车辆疯抢逼出来的招数。人一旦处于路口,即便按照规则通行也无法摆脱车辆紧逼的窘境,无论是直行还是拐弯车辆,“压行人脚后跟”的行为比比皆是。连小孩老人都不放过强闯插入的机会,所谓的礼让行人就根本不存在。在这样一个争创的氛围语境中,单单指责“中国式过马路”的违章,恐怕只是捡了芝麻,漏了西瓜。
那么,“中国式过马路”的根本解决之道,目前来看最便捷的方式是交警、协管员靠前劝导,只要不是立意于处罚的10元人民币,就一定没有与交警管理对抗的行人。因为不服从交警指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法律作底气,为了三五秒抢来的时间,与交警发生冲突不值得。因此说,劝导教育先行,就无需打“罚10元”的馊主意。人性化管理至少应当在最广大的行人面前施行,而不应当只挂在嘴上。
如果在最便捷的劝导疏导教育的基础上再跟进对车辆文明过马路礼让行人至上的管理疏导,则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就不算个问题。而“中国式过马路”这个名词本身,不是噱头就是对广大行人的污名化。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