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救命钱也交税 合规不合理
虽然民众在情感上也许难以接受,但理性去考究,会发现国税总局的解释并无不妥。原因在于,虽然个体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救命钱”,却是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障产品,并未纳入个人所得税法里规定免税的类别之列。税务部门依法收税,合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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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保险只有市场属性。恰恰相反,大病医保在中国具有非常明显的政府救济属性,甚至具有国民财富三次分配的职能。因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救济对象为社会最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村低收入群体。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以往主要是自愿参保,报销待遇较低,且许多地区没有大病保险。新的大病保险体系正是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空白。
如果公众从更高层次来对行政部门有所期待的话,税务部门的解释的确违背了大病医疗保险的初衷,因为让政府救济行为也纳税显然不符合一般税法的基本原则。换言之,行政部门出台任何财富调节政策,都必须首要考虑政府的责任承担,而不是简单地照本宣科般的执行既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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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子腿上刮肉 弱化社保水平
征税的目的在于持续提供可靠的公共服务。这是体现税收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大病医保,对这一本来有助税收向公共倾斜的政策加税,只能起到相反作用,只会弱化社保水平。而且,从大病医保的本质来看,属于国家财政对于需求群体的补贴,并不属于个人收入。个人也无法自由支配这一有前置条件才可获得的补助。将其视为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并计入征税范围,更像是强制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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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宏观税负偏高,财政及税收增长过快,不仅增加了老百姓负担,而且制约着经济结构调整。为此,最近几年不仅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以减轻税负,而且结构性减税一直在进行。可见,我们的税改围绕着降低宏观税负。如果在减税的同时,还在想方设法多征税,我们的税改之路就让人有些难以理解了。而且,由于税收支出透明度不够,有时候在为很多权力部门的“三公”经费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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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税收“入宪” 大病医保免税
在财税领域的技术官僚看来,只要“税收三性”(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还适用,他们就能够代表政府决定和宣布要不要对某一事项征税,怎么征,根本无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授权。殊不知,“税收三性”乃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具有诸多不合理性。以强制性为例,教科书将其定义为: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此说的最大缺陷在于,只单方面强调了政府的征税权,却忽略了税的产生过程中纳税人的话语权及对政府用税的监督权。
这种纳税人权益缺失的现状一定要改,而且要早改。怎么改?答案是:税收“入宪”。就是说,要将上述两项纳税人权利写入宪法,在宪法中确立“人民主权原则”。该原则体现在宪政税收治理中可具体化为:“未经同意不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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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从美国持续向富人加税的行动中受到全面启示,形成“为大多数百姓大幅减税、向极少数富人加大增税力度”的税收制度体系。这才让个税真正起到调节贫富落差的核心作用。大病保险金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等理应尽快列为免税范畴,大病保险金缴纳,国家不仅不该收税,还应给予精神与物质的双重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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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无疑蚊子腿上刮肉。征税的理由再冠冕堂皇,都不应偏离“用之于民”的初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还未解决,转眼就开始实行大病医保征税,看来,民生保障“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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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