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月4日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该部门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2月5日《新京报》)。
这是继“加班税”、“月饼税”、“房产证加名税”之后,又一引起社会广泛争议和质疑的税收行为。之所以被质疑,主要是因为大病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而税务部门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征个税,等于是进一步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尽管对大病医疗保险金所扣的税很少,但对老百姓而言这是救命钱,税务部门每扣一分钱,都是在增加公众的税负痛苦指数。
在笔者看来,不该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征收个税。其一,计征个税的法律依据不足。众所周知,任何征税行为必须遵守“税收法定”原则。税务部门之所以认为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其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但要看到,该条规定只是明确社保不缴个税,并没有明确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也就是说,由于没有相应规定,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征个税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大病医疗保险金是救命钱,计征个税等于是从救命钱上“拔毛”。去年8月,由国务院牵头、多部门会签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今年1月,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农村大病保障范畴。这样的政策安排是为老百姓减负,而对大病医疗保险金计征个税,则是增加老百姓负担,逆向而行。
其三,对大病医疗保险金计征个税不符合税改方向。由于我国宏观税负偏高,财政及税收增长过快,不仅增加了老百姓负担,而且制约着经济结构调整。为此,最近几年不仅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以减轻税负,而且结构性减税一直在进行。可见,我们的税改围绕着降低宏观税负。如果在减税的同时,还在想方设法多征税,我们的税改之路就让人有些难以理解了。
而且,我们有必要回味一下一般征税的目的和作用:组织财政收入、配置资源、调节需求总量、调节经济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保护国家权益、监督经济活动等。显然,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征个税达不到其他目的,只能组织财政收入。但我们要看到,即使是在经济低迷的2012年,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幅高达12.8%,而在2011年更高达24.8%。财政收入远高于居民实际收入增长,财政收入如此快速增长,还要与老百姓在救命钱上争利吗?
事实上,无论是“加班税”、“月饼税”,还是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征税,所引发的争议和质疑,本质上都是公众对于税收产生一种焦虑感。这种焦虑感一方面源自老百姓认为宏观税负过高,另一方面,减税本身比较慢,但各种名目的税收不断冒出。而且,由于税收支出透明度不够,有时候在为很多权力部门的“三公”经费埋单。
2011年,南京率先出台的“房产证加名征税”新政策曾引起广泛争议和质疑。最终,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房产加名不征税。希望有关部门像对待“房产证加名税”一样,谨慎对待大病医疗保险金征个税——最好不征税。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