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签赔偿协议多奖励”背后的政绩狂躁症

2013年02月05日 08:39   来源:荆楚网   凌国华

  发生在2月1日上午8时53分的连霍高速河南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目前已经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事故中的11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不少遇难者家属也已陆续赶到了现场,当地政府已开始与部分家属就善后赔偿工作展开协商。……孙某(某死难者家属)向记者发短信称:“昨天他们谈赔偿,但是数额很少,我们不接受,他们催我们办赔偿,今天十二点前签字,奖励五万,依此类推,但我们觉得不合理。”(中国青年报,2月4日)

  按照以往“经验”,在“领导亲临一线、各部门积极行动、现场紧急救援、展开情况调查”之后,事故处理该进入“赔偿阶段”了,河南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也遵循了如此套路。对于发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来说,“赔偿阶段”可算作死难者家属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终点了。即便要对事故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这跟死难者家属似乎已经没有多大关系了。作为事故处理中的两个最重要方面——政府部门和死难者家属——的互动,已经到了最后关头:赔偿是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对死难者家属而言,亲人留给自己的,除了冷冰冰的身体,再就是政府的赔偿。对于公共部门而言,赔偿关涉到死难者家属的情绪乃至社会稳定,更关涉到自身掌控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和工作政绩,容不得一拖再拖,要速战速决。这就导致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僵局”,公共部门要打破这种僵局,“早签赔偿协议可以多奖励”的办法似乎很有效。

  对事故赔偿中的双方而言,赔偿金额是在不断“协商妥协”甚至“利诱(或许还有威逼?)”的过程中达成的。死难者家属想把赔偿金定高一点,公共部门则想着尽快了结这个“令人挠头的问题”。或许是公共部门窥准了死难者家属的心理活动,拿出了“先签赔偿协议多奖励”的制胜法宝。“签赔偿协议”意味着死难者家属同意了公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方式和赔偿条件,签了协议、拿了赔偿金就意味着“从此两清”,对于公共部门未尝不是一种解脱。然而,死难者不是商品,“先签协议多奖励”是对死难者的不尊重,是对生命的亵渎。公共部门拿“多奖励”来利诱死难者家属尽早“签赔偿协议”,不仅是对人本理念的践踏,更暴露了某些公共部门一贯的“政绩狂躁症”。

  死难者家属对赔偿金额不满意很正常,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花多少钱也无法令死难者生还。公共部门却非正面回应,而是采取“奖励”的方式引诱死难者家属“签赔偿协议”,目的很明显,就是尽快地撇清责任,扔掉这个“烫手热山芋”,赶紧“圆满处理”好这个事故,将坏事转成好事。虽然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不折不扣的负面新闻,但某些公共部门神一般的能力可以将之转化成“政绩”,比如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发生后当地媒体用于描摹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形容词“迅速、立即、有序、全力以赴、全力救援”,俨然一场“政绩Style”展示,其后曝出的“先签赔偿协议多奖励”更是这种“政绩狂躁症”的集中发作。更蹊跷的是,“先签协议多奖励”背后,是否跟有媒体报道的“农村户籍赔18万、城镇户籍赔40万”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有不可割裂的关系?

  利用“奖励”诱惑民众“签协议”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居民房屋拆迁,先签协议有奖励;事故死难者赔偿,先签协议有奖励;是否可以这么说,只要在需要民众出让权益的时候,是否都可以用“奖励”的方式换取民众“签协议”?因为只要协议一签,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民众的权益就已经拱手相让,即便获得了眼前的“奖励”,以后若发现吃亏了再反悔,也已经来不及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拿“奖励”诱惑民众“签协议”是对民众的蒙骗,从根本上破坏了契约双方的平等关系,显然是对契约精神的践踏。

  “先签赔偿协议多奖励”难掩公共部门的政绩狂躁,更暴露了当下某些公共部门不堪的作风。以人为本、宗旨意识、服务型政府、善政善治,这些闪光的理念,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公共部门的口头上,更应该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实践中。以“事故死难者赔偿”为例,公共部门首先要考虑死难者家属的感受,从他们的悲惨际遇出发给予人本关怀和物质补偿,虽然赔偿金换不来生命,但死难者或许还有老人要赡养,有老婆孩子要扶助,赔偿金应该照顾到死难者的身后,而非如“先签赔偿协议奖励多”般冷冰冰的市场交易口吻。要知道,作为公共权力的被委托者,公共部门应该多倾听民生疾苦,多提升公共福祉,这才是公共权力得以立足的根基。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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