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内有质疑反垄断执法歧视境外企业的声音,但是实际上,中国的罚单并不严厉,而且似乎也不算及时。本案更重要的意义,是传达了一种对合谋定价坚决禁止的态度。随着中国国内一些行业垄断度的升高,同业竞争行为仍然不太规范,适时地厘清一些界限和禁区,是非常有必要的
新年伊始,国家发改委判定韩国三星等6家大型面板生厂商存在合谋定价的行为,并开出3.53亿元的罚单。这是中国首次制裁境外企业价格垄断,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一直被批评为“雷声大,雨点小”的国内反垄断执法,终于初见峥嵘。
最严重的垄断行为
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调查结论,2001年至2006年期间,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瀚宇彩晶6家涉案企业在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这一事实不仅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得到确认,而且在美国、欧盟相关机构也早有同样判定。
在中国内地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价格或互相交换的信息,操纵价格,损害了下游彩电生产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的6家企业,在液晶面板市场联合占有优势地位,他们串谋抬价或固定价格,下游厂商只能被动接受。这种合谋定价消除了同行业厂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往往调高利润,增加下游厂商的生产成本,影响产品最终价格。由于其危害性大,一直被各国反垄断法定为最严重的垄断行为。
按照各国立法和执法的一般通例,合谋定价被认为是极恶劣的“本身违法”行为,即一旦确认存在该行为,无论其是否造成损害结果,都要对行为者加以禁止和惩罚。不管是交易的卖方还是买方,市场竞争强者还是弱者,提高价格还是抑制价格,所处时期是通货膨胀还是经济萧条时期,皆不在执法机关和法院的考虑范围内。
维护竞争的最终目的
2001年至2006年,面板成本占彩电生产成本的80%左右。长期以来,掌握液晶面板核心技术的曾经只有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企业。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彩电生产地,一直依赖进口面板,竞争力受到面板价格的限制,可以说深受合谋定价之害。
此次国家发改委的惩处结果之一,即要求涉案企业退回TCL、创维、青岛海尔等国内9家主要彩电生厂商1.72亿元多付价款。而从2013年开始,6家企业对中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据行业协会测算,仅此一项,每年可为国内彩电企业减少维修支出3.95亿元。
这些成本补偿最终会惠及消费者,而消费者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最终目的。在许多反垄断案例中,往往从原告到被告都是企业,例如在本案中被罚款的和被补偿的都是企业。但是,学界和实务界都普遍认为,确保市场结构的分散、保证中小竞争者的机会和保护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机会应当是反垄断法的目标。其中,消费者是反垄断执法的惟一参照坐标。尽管在很多反垄断案例中,消费者并不直接出现,但法律和执法机关应当是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准则来判断企业行为的正当性。
有依据的执法并非歧视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相关负责人详解案件的调查始末时称,本案调查周期长达6年,主要是因为相关证据的提取难度很大。考虑到是对2006年以前的行为进行的调查,只能适用《价格法》,而不能适用《反垄断法》,惩处依据因此有较大不同。《价格法》所规定的罚款基数不是企业的销售额,而是相关企业的违法所得,这个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也需证据。
针对同一违法事实,美国对这6家企业合计判处罚金12.15亿美元,还对3家企业的9名高管追究了刑责;欧盟对涉案企业判处的罚款总额为6.48亿欧元;韩国判处的罚金总额为1940亿韩元。他们依照本国反垄断法,一般按违法企业前一年销售所得的1%-10%判处罚金。这不仅处罚力度更大,而且较方便认定数额。
所以,尽管国内有质疑反垄断执法歧视境外企业的声音,但是实际上,中国的罚单并不严厉,而且似乎也不算及时。本案更重要的意义,是传达了一种对合谋定价坚决禁止的态度。随着中国国内一些行业垄断度的升高,同业竞争行为仍然不太规范,适时地厘清一些界限和禁区,是非常有必要的。
至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从美国首先采用以后,已成为各国普遍做法。如果境外的垄断行为,影响到一国境内的市场竞争,那么对境外行为加以追查和适用本国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的竞争和本国消费者的利益。这在国际上已是通例。美国和欧盟天价罚单的对象有许多是境外企业。有依据的执法不是歧视,不应人为渲染厚此薄彼的色彩。
与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的反垄断起步晚,目前执行力度也并不大。中国已成为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全球企业蜂拥而至,在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市场的增长额支撑了许多跨国企业的当年利润。但是,中国的消费者却并未受到相应程度的重视,“全球召回,独缺中国”、“中国定价独高”等怪现象,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思考。反垄断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应当是有帮助的重要工具之一。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际贸易研究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