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奖励不宜规定“死”标准

2012年11月29日 09:59   来源:千龙网   李克杰

  近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三审。条例大幅度提高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标准,除了牺牲人员重奖一百万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奖励标准都得到了2倍至5倍的提高。

  在三审稿中,条例将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奖金分别提高到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这比此前条例相应规定的45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7万元的奖励额度,均有很大提高,其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奖励更是翻了5倍多。而且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金额度已经超过了目前给予革命烈士的一次性补助金额。

  从广东省大幅提高见义勇为奖励额度的做法中,我们看到了政府弘扬社会正气、扶持社会正义的决心和力度,无疑会发挥极强的正面导向作用,甚至在全国范围内也会起到立法引领作用。特别是在确定对牺牲人员奖励额度时,有意确定高于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展现了平等无歧视且求真务实的作风,体现了立法者的远见卓识和博大胸怀,实现了实质上的平等和公平正义。

  不过,也应当看到,这部法规的立法技术还有明显的欠缺,其具体表现是,这部法规依然沿袭传统的对数额和标准采用“绝对数”的规定方式,对见义勇为抚恤额度规定了一些“死”标准,而没有及时改变传统习惯,采用规定“相对数”的方式来规定抚恤金标准。这使奖励标准一经确定就会变得僵化和固定。而可以预见的事实是,在未来八年内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和居民收入要比2010年翻一番,这就意味着绝对化的奖励金额与当前居民收入之比,会随着收入的增长而变得越来越小,结果是要么降低奖励的社会效果,要么频繁修改法规标准。

  在我看来,比较恰当的方式就是参照国务院七部门不久前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做法,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本参照,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为抚恤金标准。这样既可以避免见义勇为抚恤金额随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而日益“缩水”,也可以防止为保持实质公平正义而不断地修改法规提高抚恤额度,可谓一举多得。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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