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同样需要在阳光下运行。近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不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公开的内容从“有选择”到“全方位”,公开的范围从“当事人”到“全社会”,公开的平台从“零散”到“集中”,给全社会带来看得见的公正。
从传统到现代,科技让公开触手可及
“这是我们的数字移动法庭,今天头一次使用。”9月10日,北京市密云法院的姚法官来到高岭镇某村村委会后,便和工作人员一起调试设备,很快现场的信号就被确认传回了密云法院。
一个高科技的“黑匣子”,两个无线摄像头,组成了“数字移动法庭系统”。利用视频软件加密方式,这套系统实时记录庭审情况,将审理全过程输送至法院系统管理后台,案件审结后,还可以通过设置权限在网上查询和回看,进一步促进了审判公开,也加大了对法官的监督力度。
现代科技的发展给司法公开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支撑和推进了司法公开。比如,通过推行网上办案和案件流程管理,使实时掌握执法办案信息、及时回应当事人关切成为可能。通过推广一厅式办公,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装置,方便群众了解情况。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规定,要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与网民直接交流、沟通、互动活动,广泛听取网民意见。网络,成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阵地。
2004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网上直播了一起噪音污染案的庭审。如今,法院直播庭审已不再是新闻。“2012年,我们会保质保量完成100档网络庭审直播,并且不会刻意回避敏感、有争议的案件。”不久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直播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庭审后,院长胡道才向网友承诺,将选择公众关注的、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直播,这样才有意义。
除了庭审直播,群众关心的执行领域也通过网络的形式拓展公开范围。从2009年3月3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两个文件,向社会承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6项公开,标志着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果。
从“有选择”到“全方位”,公开范围越来越广
查阅诉讼档案,是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的一项重要活动。2010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通上海法院“社会公众远程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服务平台。据了解,这是全国法院系统内首家开通的面向社会公众、支持跨区县远程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网络化信息服务平台,其联网查询、阅卷环境、配套服务等各方面功能均十分完善。
“诉讼档案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做好当事人诉讼档案查阅工作,是法院深化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渠道和工作窗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以前,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的不透明、不公开,为托关系、走后门现象提供了温床。近年来,司法公开的范围大大拓宽,公开内容从审判公开延伸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当事人不仅能了解案件在立案、庭审、执行等阶段所有审判信息,还能对涉法涉诉案件、执行异议案件要求公开听证;不仅能了解审判管理工作,包括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还能了解法院重要活动部署、工作报告、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司法统计数据等其他管理工作的信息。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发布了《年度报告(2009年)》。今年6月,第三次发布《年度报告(2011年)》。从社会各界的反映看,年度报告开启了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公开审判执行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报告工作情况的良好开端,是人民法院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也为学术界研究我国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资源,对人民法院公开、高效、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公开不只是宣示,而是真实地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说,在阳光司法背景下,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人民群众想知道什么,人民法院就应当公开什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确定100个法院作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并同时下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
从“浅表”向“纵深”,公开程度不断推进
去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组织了首次减刑、假释公开开庭。这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去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北京市法院系统首开先河之举。
“犯人减刑、假释,经历了从公开听证到公开开庭的变革和进步。”清河法庭庭长贾连春法官介绍,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与过去的书面审理和听证审理有了本质区别,这体现了司法公开越来越向纵深推进。
在从“浅表”向“纵深”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不少法院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不仅让当事人知道“怎么样”,还要知道“为什么这样”。不久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出台了《关于开展生效案件法律释明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案件审结后,当案件当事人对判决提出异议、疑问或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时,承办法官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细心释法明理。
该意见还规定,对败诉的当事人,必须认真解答裁判文书中认定事实、证据、裁判理由、法律规定等方面存在的疑问,详细说明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分析其败诉的原因,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和释疑解惑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院裁判。
近年来,“说理透彻”、“说理公开”已逐渐成为司法环节的“高频词”。越来越多的法院积极推进裁判文书说理公开,不仅公开事实认定的理由、适用法律的推理解释过程和裁判理由,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抗辩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回应,真正做到“辨法析理、输赢皆服”。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与时俱进、追求能动司法精神的正确举措。公开不是目的,公开是一种手段。”蒋惠岭认为,司法公开改革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入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伴随着司法公开理念的深化,百姓必将更加真切地感受到阳光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