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婚姻期间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家务补偿要求。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也是我国首例认定的“家务劳动补偿”。该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5万元的补偿太少,甚至感叹道,“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5万元”。
从事家务劳动并不是“享清福”
在生产力高速发展、人类劳动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回归家庭不代表囿于家庭,从事家务劳动也不代表着享清福、靠另一半生活,全职太太应当是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家庭角色分工。
实际上,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婚姻法中就曾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删除了这一前置条件,正式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落到现实。这一变化从法律层面承认并强化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是对我国现有婚姻制度的一次人性化的完善,从现实生活的层面来看,这也是对广大女性所扮演的社会和家庭角色的一种肯定。【详细】
在北京这起案件中,存在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为5万,平均一年1万元。不少网友质疑金额是否过低,“请保姆都不止这么多”。应该看到,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并非孤立的,而是建立在“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的基础上,属于对王某负担较多义务的额外补偿。【详细】
家务劳动并非哪一方的“独角戏”
家务劳动不是夫妻中哪一方的独角戏,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平等的,也是连带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基于家务责任的连带属性,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分工的默契,家务劳动补偿条款不会被触发。但到了离婚时,就需要明算账,即便家务责任曾具有连带属性,最终也能确定双方各自的“份额”。干家务活较多的一方超出了自己的家务责任“份额”,而另一方承担的家务责任“份额”则不足,对这种家务责任“份额”进行事后计算分配,由后者对前者进行补偿,体现了家务责任的平等性,有利于呵护婚姻关系的公平,引导家庭或夫妻对家务责任合理分工,塑建和谐健康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家务劳动补偿的另一层重要意义在于,能够推进性别平等,提升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乃至社会中的独立人格地位。【详细】
此外,家庭是凝聚爱与关怀的地方,为家庭作出的贡献不能简单与市场经济同一而论,将家务劳动补偿与“保姆”“保洁”等家政服务挂钩进行计算和比较,表面上是为女性争取更大的权益,实际上也是在弱化全职太太作为妻子、母亲等角色的更多心力付出。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认定家务劳动补偿的基础上,如何依据不同的家庭情况,设立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是下一步完善的方向。【详细】
每个人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都是多元的
在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一个对儿童和家庭更为友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这需要我们将儿童视为全社会共同的财富,从而提供更具公共属性的抚育支持;这也需要我们对性别平等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不是两性一模一样才是平等,而是要看差异,鼓励双方承担平等的家庭照料责任。【详细】
在现阶段,家务劳动补偿的意义不只在于从经济层面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层面明确一种共识,即家务劳动并非女性的天然义务,无论性别,无论“内外”,每个人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都是多元的。由此,当人们撕掉对“全职太太”这一称谓的刻板标签,理解并包容不同的角色分工时,才是真正的进步。【详细】
因此,从立法上承认并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为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的提供保护是必要且合理的。作为一项新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仍需不断改进完善,比如这次争议较多的补偿数额问题。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在未来能有更具体规范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幅度,让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详细】
微言大义:
@woshilurenjia007:婚后财产一人一半,再加上补偿。
@自由自在的花路:家务薪水也太低了吧。
@大梅子小A:这是对女方职场价值削减的补偿才对。
@驰骋在无边的旷野:分清楚点好,亲夫妻明算账,男的给女的拎包都要把钱算清楚,男的给家里换灯泡,都要记账。
@曈话镇_:算是一个好的开始吧。钱本身是不算多的,如果完全没有法律保障,家庭主妇的生活状态就要完全取决于她丈夫的个人觉悟,这是很可怕的一件事。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家务劳动繁杂琐碎,家务事“清官难断”。在一个家庭中,谁贡献得多,谁更辛苦,很难量化,通常是一笔糊涂账。但维系一个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担责任。无论家庭主妇,还是家庭煮夫,他们的家务劳动都应该得到认可,受到尊重。这也是我们讨论此案的重要目的。至于赔多少合适,一方面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另一方面也希望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明确劳动补偿的参考因素和计算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裁判尺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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