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2月22日《成都商报》)
家务劳动补偿并非新鲜概念。原《婚姻法》就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不过,由于大多数家庭都是夫妻共享财产,达不到“AA制婚姻”这一前置条件,家务劳动补偿近乎形同虚设。有媒体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上此前多份涉及“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判决书,均未查到支持此项补偿的判决文书。
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家务补偿的适用前提,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举有力激活了家务劳动补偿条款,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一方的合法权益。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国时间利用调查公报》显示,居民家务劳动参与率为58.5%,其中男性为40.4%、女性为75.6%。承担大部分照料家庭的责任,不可避免地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就业机会造成影响。一些全职太太更是放弃自己的事业,全身心投入到家务劳动中,为婚姻做出牺牲。但由于受“照料是女性的天然职责”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男性往往对此心安理得,很少参与家务劳动。有的丈夫更是对全职妻子的付出不以为意,认为自己在外面辛苦打拼,赚钱养家,妻子风吹不到雨淋不到,在家舒舒服服享清福。
家庭是双方共有的,家务劳动从来都不只属于哪一方。一方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就应在离婚时得到应有的权利救济。过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大大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毕竟,大部分家庭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全职太太来说,其最有资格也最需要家务补偿,却由于没有直接收入来源,根本不可能约定财产各归所有。如今,《民法典》取消了不合理的“第二十二条军规”,有助于引导夫妻重新审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让家务劳动得到应有尊重。
在北京这起案件中,存在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为5万,平均一年1万元。不少网友质疑金额是否过低,“请保姆都不止这么多”。应该看到,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并非孤立的,而是建立在“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的基础上,属于对王某负担较多义务的额外补偿。
当然,抽象的家务劳动如何量化为具体的补偿数额,的确是个现实问题。一方面,家务活比较琐碎,“出力不显功”。另一方面,家务劳动涉及夫妻的伦理责任,不能直接套用家政行业市场价格。对此,最高法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参考因素和计算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裁判尺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