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药驾”应尝试走医疗路径

2018年04月18日 08:24   来源:燕赵晚报   罗志华

  近日,浙江永嘉223省道永嘉黄田高速路口上,一奥迪越野车驾驶员服用感冒药后上路,迷糊中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来,因服药后驾驶车辆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屡屡见诸报端,却未引起足够重视。就连《道路安全法》对“药驾”都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 (4月17日《科技日报》)

  因“药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很多人认为,“药驾”的危害不逊于“酒驾”,交管部门有理由也应该加大针对“药驾”的治理力度。而治理的路径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法律路径,其二是医疗路径。

  走法律路径,指的是将“药驾”列入《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条文当中,就像将“酒驾”列入一样。这样一来,交警处罚“药驾”就有了法律依据和标准,驾驶员也能够更加清晰地明白自己的行为边界在哪儿,进而自觉地形成“吃药不开车,开车不吃药”等规则。因此单纯从理论上讲,走法律路径似乎是降低“药驾”危害的首选办法。

  问题在于,酒精只有一种,查酒驾只需吹一口气或抽一管血,即可准确获知血液的酒精含量,但单种药品的血液含量检测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何况影响驾驶的药品太多,不同的人对药品的耐受性存在很大差异,交警根本无法完成抽检驾驶员体内药品这个任务。走法律路径,因执行极为困难而难以走通。

  走医疗路径则不同,医生熟悉药性和药理,也懂得患者的个体差异,医生给出的“不宜或不能驾驶”的建议,无疑最为精准,最贴近事实。且医生具有指导患者服药的责任,医生在开处方时,理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药驾”行为,进而通过下达医嘱等方式,对驾驶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医嘱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医生给出了“服药后不能驾驶”的医嘱,而驾驶员仍然违反医嘱驾驶,一旦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完全可以以此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并在责任划分时考虑进这一因素,让“药驾”者付出相应代价,这样一来,处理“药驾”不仅有依据,而且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威慑力。

  另外,媒体调查发现,大多数感冒药的外包装并没有对驾驶人进行特别提示,仅有个别药品在内部说明书中提及“服药期间不得驾驶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但字体较小,一般人服药时很难注意。药品监管部门有必要健全完善药品包装上的药驾提醒警示制度。据说法国根据药品对司机驾驶能力影响的程度,将药品分为4个等级,要求药厂在药盒上以不同颜色的标识,警示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

  因此,交通部门应该与医疗、药监部门加强这方面的合作,并就此形成具体的规则,强化医生指导驾驶员服药的责任,强制在药品外包装上设置明显提醒标志,确保驾驶员对药品的影响充分知情。交警则在发现驾驶员有“药驾”嫌疑时,可以调阅相关医嘱,并将医嘱作为处理事故的重要参考。这是一个值得探讨和尝试的方向,相信只要大胆尝试,就有望走出一条科学合理、贴近现实、操作性强的治理之路。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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