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规里的细节与驾驶员的德性

2013年11月05日 07: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向蓓莉

  我们住在美国加州硅谷所在地的小城。秋季的一天清晨,我开车出小区,发现国王大道和戴尔米迪奥大街相交的丁字路口,所有交通灯发生了故障。国王大道是本地最为繁忙的大道之一,此刻正值上班上学高峰段,令我惊讶的是,路口并无警察维持秩序,交通却丝毫未见混乱,且未闻喇叭声。原来,所有驾驶者,都自觉按照在“停车”标志处行驶的规则:一排一排车辆行至路口,停3~4秒,司机左右观察路况,然后依照到达路口的时间顺序,先后绝尘而去,其整齐有序、静谧从容,有如精彩的队列表演。

  在十字路口处,常见“不得阻塞”与“保持通畅”的标志。如果前方交通堵塞至路口,那么,无论交通灯是有是无,甚或本车道为绿灯,亦不得前行,以避免堵塞。去年9月,我在北京驾车途经一个十字路口,前方路口交通已经堵塞,可我见本车道是绿灯,便依然前行,将车生生横亘于十字路口。此刻回想,不免汗颜,是我驾车行为粗鲁么?

  在加州,我数次看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警笛长鸣红灯闪烁呼啸而过,路上车辆早已避之唯恐不及,纷纷迅速停靠于道路右侧,给它们让行。当校车红灯闪烁时,单车道各方向的车辆更是立即停驶于原地,直至儿童安全穿越街道且红灯停止闪烁。而在北京,我又有多少次看到消防车、救护车被堵塞在茫茫车海,动弹不得。这种后果,是由于我们这些驾驶员德性不够么?

  不完全是。在加州,驾驶员的表现,与其说是因为公民德性,不如说是受制于交通法规。仅仅将社会治理寄希望于个人觉悟与德性,则美德的施行,将仅限于少数道德高尚者,无法成为公共生活的常态。交通法律与规则,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在公共生活中教化着公民德性,使得尽可能多的公民成为文明有德性的公民。

  如上驾驶行为,由交通法律和规则共同制约与维护。如《加州车辆法典》规定,在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或其他紧急车辆执行任务时,于其后方300英尺以内尾随行驶,属违法行为;当校车红灯闪烁时,驾驶员未停车,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驾驶权亦可能被暂时吊销一年;如果把车开到火灾、碰撞或其他灾难现场围观,驾驶员甚至可能会被逮捕,因为围观者会妨碍警员、消防员等履行其重要职责。

  2013年版《加州驾驶手册》,中文版正文达94页,详细界定了驾驶员及行人权责。手册绝非仅供扣分罚钱之用,它是驾驶员的伙伴,能有效指导驾驶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譬如,它规定所有人须系安全带,严令家长、法定监护人或驾驶者,必须将机动车辆上搭载的任何未满8岁或身高不足4英尺9英寸的儿童,安置于经联邦认可的儿童乘员约束装置中。如乘客中有任何人未系安全带,驾驶员及该名乘客都可能被传讯。

  《手册》还对驾驶员开车时不得接听手机发送短信、在斜坡泊车须适当偏转车轮及如何偏转、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在穿越铁道前必须停车、多种道路及路况的最高限速,均做了明确规定。

  良好的规则尤其保护弱势者权利。《手册》要求驾驶者,遇行人穿越路口时,务必停车。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还有,各处停车场都为残障人士预留了位置最为便利的多个停车位。对于盲人和其他残障人士,《手册》说明,一些信号灯会发出蜂鸣声、鸣叫声或语音信息,系专为穿越街道的盲人或视力受损人士而设计。其中一项要求“不要对盲人鸣喇叭。盲人不知道您是在对谁鸣喇叭,并且可能会因喇叭声音而受到惊吓”。 公民还有权参与驾驶规则的制定,《手册》邀请读者将意见或建议寄至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

  保障社会秩序的体制,有赖对公共生活进行教化与规约。英文“文明”(civilization)一词漫长的演变过程里,是从“城、城堡、城邦”,逐渐演化为“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公共生活”,乃至“公共事务管理”,最后才是国家。社会治理能否兼顾共同体和个体伦理精神,是判断这个体制、礼教是奴役还是保障自由的重要标准。公共生活失范失序之际,便是文明衰落之时。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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