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肇事 最该倒查谁的责任?

2013年06月09日 08:10   来源:羊城晚报   刘昌海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通过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强化教练员监管与责任追究、开展教练员全员培训和技能评比等方式,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素质提升工程”。方案要求,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对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各地要协助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培训过程责任倒查。(6月7日《人民日报》)

  “对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倒查驾校的责任。这难免让人不解:按照责罚相一致的原则,追究驾校的责任,驾校得有过错才行,驾校并没有权力让不合格的驾驶员开车上路,驾驶员出了事故追究驾校的责任,这其实并不合理。

  当然,追究责任并不等于进行惩罚,有关部门是想“对发生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考试舞弊等情况的教练员,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暂停其培训,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但这样的工作,本应该在平时进行,而不是发生事故之后。“死亡3人以上”才去追究不规范的培训行为,这代价未免太大了些。

  客观地说,现在一些驾校在培训驾驶员时不断压低成本,培养出来的驾驶员素质较低,是“马路杀手”频现的原因之一。但这样的学员本不应该通过交管部门的考试,他们最终能够取得驾驶执照,只能说明交管部门把关不严。不客气地说,如果不良驾校是在培养“马路杀手”的话,那些滥发放驾驶证的部门就是在发放“杀人证书”。

  从逻辑上讲,只要学员通过考试取得了驾驶证,驾校的使命就已经完成,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学员已经合法取得了驾驶证,发生了交通事故还要驾校“连坐”,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追究责任,首先也应该追究为肇事驾驶员颁发驾驶证的机关才对。

  国家出台政策保证驾驶员的素质,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当然是一件好事。但这里面最关键的环节其实是负责考试、颁证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只要我们严格把关,不让一个不合格的驾驶员上路,相信恶性交通事故就会越来越少。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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