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评论:为预付式消费筑牢法治屏障

2024-04-12 14: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李焱)

中经评论:为预付式消费筑牢法治屏障

2024年04月12日 14: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规范预付式消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重点之一,这也是对消费者诉求和社会关切的正面回应,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优化消费环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无论是持续加强对市场的全过程监管,在司法层面有针对性地完善裁判规则,还是进一步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

  “办卡容易,退费难”,“变相涨价,质量缩水”,“卡还在,店没了”……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众多领域火爆的同时也带来种种乱象,这成了不少百姓的烦心事,影响了消费信心和消费预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将于今年7月起正式施行。规范预付式消费是这部《条例》的重点之一,这也是对消费者诉求和社会关切的正面回应,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优化消费环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资金,然后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本是便利和让利消费者、增加经营者商业机会的双赢之举。但在现实中,消费者承担的付款义务具有一次性和先履行性,而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持续性和滞后性,这就导致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状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在屡见不鲜的相关纠纷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举证困难等因素,往往面临着维权难的窘境。

  针对相应的痛点堵点,《条例》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并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依据。《条例》规定经营者有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从而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加强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同时,《条例》明确经营者有“按约履行”和“事中告知”的义务,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预付款应退额度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这无疑将有效改变此前消费者被动履约、无法解约的弱势地位。

  《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条例》还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经营者,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说,上述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将进一步倒逼行业自律,更好地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实现长远发展。

  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无论是持续加强对市场的全过程监管,在司法层面有针对性地完善裁判规则,还是进一步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彻底消除预付式消费的现实和潜在风险,有赖于立法机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消协组织、商家等多方持续不懈的努力,从而在社会共治中筑牢法治屏障。(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邓浩)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评论理论频道开放投稿,原创评论、理论文章可发至cepl#ce.cn(#改为@)。详见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评论理论频道征稿启事


相关文章: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固法治屏障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