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两次醉驾致人死亡”该追问什么?

2017年11月08日 09:46   来源:红网   张贵峰

  10月21日,山西高平男子李某醉酒驾车,撞倒两名老人,并最终导致两名老人死亡。而在去年,李某已曾醉驾出事故致1人死亡,被高平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执行,并同时被吊销驾照,终身禁驾。此次交通事故,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且还属于无证驾驶。 (11月5日《山西晚报》)

  去年,已曾因醉驾致人死亡,被追究交通肇事罪,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今年又再次醉驾肇事,并酿成更加惨痛的车祸,对于这种屡教不改、怙恶不悛的疯狂违法犯罪行为,等待李某的,无疑将是更严厉的法律惩戒。因为依据刑法,对于这种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行为,不仅要针对新罪再次重新量刑判罚,而且还应撤销此前的缓刑。

  不过,在强调必须严肃严厉追究李某法律责任的同时,面对如此“再次踏进同一条河”式的荒唐重复犯罪现象,人们显然有理由追问,这一重复犯罪现象之所以会发生,除了李某自身的怙恶不悛,是否还存在其他一些原因和背景?比如,如果去年李某的交通肇事罪,没有被判“缓刑两年执行”,而是“入狱服刑”,今年李某的这一重新醉驾犯罪行为,是否根本没有机会发生?再如,即使被判缓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能够得到严格的“社区矫正”、有效监管,上述重新犯罪行为,是否同样也可能不会发生?

  众所周知,针对缓刑适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实际上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种法律背景下,李某却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而且是完全雷同的犯罪,那么,此前法院对于李某的缓刑判决,是否足够合理恰当、量刑准确,真正充分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显然值得追问、反思。同时,针对缓刑的执行,《刑法》还明确,“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此,最高法等部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还进一步要求,“司法所应当……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这种背景下,仍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的李某,依然有条件再次轻松醉驾肇事、未被及时察觉,那么,针对李某的“社区矫正”是否真正发挥了作用、相关监管部门是否真正严格履行了相关“社区矫正”责任,无疑同样非常值得追问、反思。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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