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中午,朝阳区酒仙桥附近某公司一男员工忽然在卫生间晕倒,被同事送往医院后抢救,最终被医院诊断为猝死。但医院、社区均称无法为其出具死亡证明,死者陈尸太平间一个星期不能火化。患者家属以及华信医院方面表示,朝阳警方已介入此事。(7月27日《新京报》)
对于死亡证明的主体责任单位,以及院前院后死亡的办理程序,《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医院实施了抢救后死亡,应该是救治医院开;如果是在送医之前死亡的,应由死亡时所在片区的派出所、社区医院、救治医院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死者的死因进行认定,无异议后,由社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此案的争议在于,尽管病人送来时已经死亡,但在患者同事的要求下,华信医院对病人实施了救治,符合相关“救治原则”中的主体责任,因而应当开具死亡证明。不过,按照北京市卫计委相关人员的解释,如果救治医院能够证明病人是在进入医院前就死亡,那么就应由社区医院来证明。其出具的“考虑院前死亡”,又与“完全认定院前死亡”有一定的概念上的差异,相关服务中心对此并不认可。一张死亡证明难产,逼得家属只能走尸检这一关键环节。
按理说,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无论是救治医院,还是社区服务中心,都可以“特事特办”给予解决。然而问题在于,怕承担责任的心态,使得他们又不得不谨慎行事。从救治医院医生说可以开具证明,到后来的态度急转,表明这种情况在医院看来,属于可开可不开的范畴。毕竟医院实施了救治,只不过是在救治前死亡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相关程序性规定,自然就会“能推就推”,能不开的就会选择拒绝开具。
表面上看,这绝对是一种责任担当不够的表现,也是相关规定模糊下,导致的责任不清的体现。不过其背后的原因,则跟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之下,院方怕承担责任有很大的关系。道理很简单,如果依据相关规定,如果由院方出具有死亡证明,也就意味着其实施了救治,跟院前死亡的事实有很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若是死者家属据此向院方提出赔偿申诉,索取赔偿甚至大闹医院,这绝对是他们难以承受之重。按程序本可推脱的程序,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然就不会主动替患者开具,并且在出具院前死亡证明,在表述上也采取了“考虑院前死亡”的模糊表达。
从律师的解释上来看,难产的死亡证明显然应由实施救治的医院来开,不过其依然利用各种理由而进行推脱。院方的这种投鼠忌器的行为,固然应受到谴责。然而造成其“不作为”的原因更值得探析。在时下,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彼此之间缺乏互信,尤其是患者动不动就对医生拳脚相加,一出现死亡事件就归咎于“医疗事故”,轻者纠缠不清,重则设灵堂,砸设备,打医生,破坏正常的医疗秩序。在息事宁人的心态下,不少医院又为此承受了不小损失,对各种不确定因素的恐惧,才导致了院方的“能不为则不为”的心态。
这种状况就跟讹诈导致的“见扶不扶”一样,群体的信任危机,造成了人人自危和群体自伤的局面,从而形成了社会性的冷漠。跌倒者,只有在作出“自己摔倒,不怪别人”的承诺,并且有各种证明之后,才会得到救助。那么,一纸医院证明,难道也要患者家属作出“自己死亡,与医院无关”的承诺之后,医院才能开具死亡证明吗?猝死而寻求一张证明,最后还得走尸检的终极出路,这与其说是程序的严谨科学,不如说是信任危机之下个体的不信。只是处于这种环境下的每个人,都注定会成为“难产的下一个”。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