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权”意味着什么?

2017年03月30日 07: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刘洪波

  

  涉及生死,类似于“上帝决断”的领域,对诸多方面有颠覆性影响,不应以“尽快出台法律”为追求,而应以审慎态度一步步走  近日上海有一个“学会告别”清明交流会,与会者提出应尽快出台“病人自主权利法”,让病人拥有法律所赋予的知情权和死亡权;与此相应,也应当让人自主选择身后的殡葬服务。

  这个提议,在观念上应当不难被人接受,但施行起来,仍当有相当距离。这就像遗体捐献在理念认同上也未必有太大的障碍,但付诸实施的仍然极少。这还是法律上没有障碍的情况,而“死亡权”作为一项“病人自主权利”仍然是有待法律确认的事情。

  如果说法律确认死亡是一项自主权利,那就意味着它应当有行使甚至主张的途径。现在,法律可以消极地对待“行使死亡权”的行为,例如不追究自杀行为的法律责任,自杀未遂者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不会受到道德的讨伐。一旦确认“死亡权”了,那么,无所作为的“听任死亡”,积极作为的“安乐死”,甚至相约自杀的活动,教授自杀方法的行为,是否都将合法化?制止这些权利实现的行为,是不是要被提起诉讼?即使把合法化范围限定在病人群体,也将形成很大冲击:“死亡权”究竟适用于哪些病种、哪类病况、何等程度的病势?

  现在,社会规则简单明了,那就是“不惜一切延长生命”,严格生死界限,哪怕一分钟的生命延长也被视为很有意义。这是一个强制的标准,但统一了行为,也造成了一些生的痛苦甚至屈辱。

  死亡不只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能力。这包括心理的能力、文化的能力,以及行为的能力。现代文明将生命视为绝对价值,由此构建了相应的价值体系、心理模式、人文准则、行为规范。安静地接受死亡,特定情况下主动走向死亡,有准备地安排好死亡,都带有某些禁忌色彩。如果安乐死是合法的,怎样避免出现以安乐死的形式杀人的坏结果?如果说死亡权是被承认的,“不惜一切代价挽救生命”还能否作为社会共识?尤其是,医生到底是一种情怀职业,还是纯粹的技术人员?

  主张“病人自主权利”,原则而言,没有问题;具体而言,冲突较大。这种讨论是有益的。很多权利都是从观念进入到操作的可能性,从“非权利”到最终“权利化”。只有经过认真、反复的讨论,才可能形成共识,才可能发现问题的复杂性。涉及生死,类似于“上帝决断”的领域,对诸多方面有颠覆性影响,不应以“尽快出台法律”为追求,而应以审慎态度一步步走,直至有充分的社会接受和稳妥的避害措施,才能进入到立法层面。在这一点上,不能有“向先进看齐”的冲动,说哪个国家或地区有立法了,我们也要赶快有,因为法律不过是治理社会的规则,总要以社会认可和必需为前提。

  (作者系知名媒体评论人)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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