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份关于“南京宝马车祸”案当事司机的“司法鉴定”经媒体披露后引起舆论热议。“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一词也令不少网友大呼看不懂,受害人家属则表示不接受这份司法鉴定。一时间,人们对“司法鉴定”的各种声音在网络舆论场碰撞,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司法鉴定?
其实对“司法鉴定”,很多人在概念上并不清晰。这次事件中大家对“司法鉴定”产生了争议,而不是对这次案件本身的专业技术性鉴定给予更多关注。所以司法鉴定这个概念,到目前为止确实没有进行很好的梳理。很多涉及争议性案子的专业技术鉴定,大部分都被冠以“司法鉴定”这样的名词,就好像把“司法鉴定”这个名义加上去,就特别凸显这个“鉴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这实际是当前认识上的混淆。
与其说这次是司法鉴定,还不如更严格地说,它还是在侦查阶段做出的刑事专业技术鉴定。该鉴定是侦查机关对于本案处理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包括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不予诉讼而进行行政处罚,或免于行政处罚等作出判断的参考意见之一。
因为司法鉴定从严格意义上来理解,应当是在诉讼活动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法庭审理的需要,决定委托进行的专业技术鉴定活动,才能被称为“司法鉴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司法鉴定做了一个很明确的规定。遗憾的是,2005年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之中,对“司法鉴定”的概念没有进行严谨的规范,以致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中或非诉讼活动中涉及的“涉法鉴定”、“执法鉴定”等相关鉴定活动及出具的鉴定文书,均泛化称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近几年以来也越来越成为了社会议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而现在这种对“司法鉴定”的泛化本身就是导致人们对“司法鉴定”概念权威性产生不信任之根源。
经过近10年的司法鉴定工作,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确实需要严格的界定。“南京宝马车祸”案,目前仍在侦查阶段,还没有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因此人们热议的那份“鉴定”,就是一个精神病专业技术鉴定。该鉴定是否能成为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证据之一,还需要经过一系列诉讼的阶段进程。目前在人民法院尚未进入开庭审理、质证的阶段,该鉴定引起各种评价,确实表明在专业鉴定活动分类和性质特点的认识方面,尤其是对“司法鉴定”概念再认识而言,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作者是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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