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重启,权利保障应优于效率

2016年05月11日 08:22   来源:京华时报   王云帆

  不妨先明确,只要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原则上应予批准。如不予支持重启鉴定,则应向当事人及时答复否定的理由。

  在远离公共舆论8个月后,“南京宝马肇事案”又重回热点新闻排行榜。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决定对该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在这个信息高度网络化的时代,受众对新闻热点的遗忘和对“旧闻热点”的记忆唤醒都在加快。“南京宝马肇事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再鉴定,背景就在8个月前。其时(2015年9月10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发布情况说明称,证据表明宝马案肇事司机王季进案发前后精神异常。在警方委托的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中,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有王某“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也正是这一纸鉴定引发了网民的集体吐槽,“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迅速成了网络红词。

  尽管网上对这一鉴定意见的批评和质疑铺天盖地,但再多的外行批评也无法推翻专业人员的一纸专业鉴定。被害人近亲属虽然对前述鉴定意见不服,但无法重启鉴定,在现行法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只有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非启动权。

  该案被告人精神病学鉴定的重启,就是有被害人近亲属不服前述鉴定意见,而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问题在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了重启鉴定的请求后,法院对是否应重启鉴定的判断,并无较具体标准。这一重大的程序问题,若完全交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实在让人心怀忐忑。

  而与法院相比较,当事人向侦控方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难度更甚。该案中,被害人家属也在是审判环节才“说服”了法院,并推动了鉴定程序的重启。而上一次鉴定却是由侦控方独自决定启动的。

  司法鉴定决定着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行法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仅赋予司法机关,最大的考量就在于若交由当事人,势必导致大量的重复鉴定与多头鉴定,若出现前后鉴定不一的情况,司法官员对意见不一的专业鉴定也无法判断该采信哪一份。

  对司法鉴定启动权的严格限制,强化了司法权,也便利了审判的顺利进行,但对于有司法鉴定需求的当事人却颇显不公。在当事人权利保障和诉讼的经济与效率之间,还是得权利保障优先,再来谈司法效率的兼顾。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不妨先明确,只要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原则上应予批准。如不予支持重启鉴定,则应向当事人及时答复否定的理由。如此改进虽加重了司法机关的义务,换来的却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重启鉴定制度畅通了,围绕鉴定意见的种种争论才会慢慢消退。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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