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作为新环保法的重要配套细则,旨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用权利激发全社会环保活力,才能真正建立起全社会正能量的行动体系,使环境共治从美好的愿望变成现实。
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需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专章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热情之下应运而生的。
此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实践不仅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丰富养分,也让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从成功举办圆明园听证会这样的标志性事件开始,环保部门先后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均对公众参与作出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在地方层面,河北、山西、沈阳、昆明等地相继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条例或其他形式的法规,对本地区公众参与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恰逢其时,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分量和作用,使之得到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事”已经成为共识,但仅有共识是不够的,共识要在行动中兑现。为此,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积极宣传、推动公众履行环境权利和责任,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扩大公众环境参与权。善于利用网络信息化平台与传播力量,加大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与评价,强化公众环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众环境诉讼权。通过一项项具体“行动指南”,将监督的“利剑”铸实、磨快并交予公众,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行动体系。唯此,才能真正凝聚起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曹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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