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上午,全国三家航空公司收到炸弹威胁。分别是东航的MU2325兰州飞西安,吉祥航空的HO1111上海虹桥飞深圳,以及深航南京、西安、北京的ZH9866航班、ZH9243航班、ZH9889航班。民航局有关人士证实,以上均为虚假威胁信息,警方正在追责。(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2版)
近年来,航班“诈弹”频频发生,让公众不得不对此类开大了的“玩笑”感到担忧与无奈。可以想见的是,类似“诈弹”不仅会造成重大的人力与财产损失,也会引发社会恐慌。
虽然现在三家航空公司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正在追查虚假威胁信息发布者,但从以往制造各种“诈弹”者的理由来看,令人哭笑不得:有的是为了赶上航班故意令其晚点;有的欠人钱财被逼债,借打威胁电话躲债;有的是与航空公司产生矛盾“撒气”;更有甚者,有些举报者纯粹是闹着玩。
而一旦遇到恐怖威胁,根据民航管理法律法规,航空公司“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准备起飞的飞机要停止起飞,而已经起飞的飞机会找距离近的机场进行备降。这个过程中,航空公司需要承担备降的重新加油费用、备降机场的起降费用及客梯车、摆渡车等费用。而且,一趟航班延误,导致接下来的航班任务都无法按计划完成,损失接踵而来。同时,也会给乘客造成时间、经济以及精神上的多重损失。
实际上,我国对处罚航班“诈弹”,并非没有法律可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三)》中设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从国内的法律实践来看,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多被处5~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显然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存在着“三低”: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而在美国,类似行为的刑期最高可达20年,并伴随巨额罚金;在加拿大,类似行为甚至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尚未对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作出具体规定。倘若没有人员伤亡,很难把握误机多长时间、财产损失多少、造成社会多大恐慌才能符合“严重后果”。正因为如此,并不是每起类似事件的嫌疑人都会被判刑。
所以,笔者觉得,要想遏制“诈弹”事件频繁发生,就必须强化法律的严肃性与威慑力。国家层面应当尽快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或专门立法,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情节,比如对“严重后果”做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要严格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让其承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分子三思而后行。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