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涵盖国企”是一条好讯息

2013年02月17日 07:12   来源:华龙网   渝西锋光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北京晨报 1月26日)

  这条新闻应该说包含的“料”并不太多;然而,因为部分媒体在标题中突出了“最高检与最高法首次明确”,似乎也就增添出来几分值得解读的价值。

  尽管,关于渎职罪主体是否涵盖国企领导,至今在理解角度上仍存在不同意见;但是,这里的“首次明确”,并不代表之前的判决与界定就因此而含混不清——事实上,无论《刑法》第168条规定,还是此番的立法解释规定,在失职、滥用职权等渎职范围,对国企领导的法律监管都有着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在最高检与最高法的此番“首次明确”之前,国企早就不是领导干部规避贪腐打击的“避风港”了!

  但很显然的是,最高检与最高法此次高调明确“渎职罪主体含国企领导”,或还是带着相对精准的指向意义。

  一方面,对于国企领导这个群体而言,此番“明确”无疑添加了震慑与警醒的分量。某些官员之所以一旦从党政机关跳槽到国企,便胡搞敛财肆无忌惮、甚至公然不顾国家资产流失而“家天下”,一定程度上的原因就是他们或以为跳出党政机关,躲进了国企这个“避风港”就可以脱离某些高压法规的监管。

  另一方面,近年来部分国企经营惨淡、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然而国企领导层却依然是“穷寺庙的富方丈”,这除了国企领导主观上的贪腐或不作为原因,客观上来自属地司法部门方面的监管不力也有责任——话说,如果渎职罪主体是否包括国企领导都有歧义、在范围界定上如果都还有“法律打架”,这就不仅是有意无意的所谓“法规漏洞”,甚而就可能成为监管部门理直气壮视而不见的“空白地带”!

  所以,最高检与最高法联手明确渎职罪主体包含国企领导,点醒“国企不再是避风港”,可以预见的效果就不只是“一箭双雕”:震慑国企领导中的少部分贪腐侥幸分子,和警醒地方司法监管部门的部分得过且过的“马虎眼”——另外可以被解读到的积极信号却是,顺应保护国企中的国有资产、避免国家经济命脉被不发势力操纵的民意呼声,国家已从理顺法律制度这个层面着手,拟对国企领导层中那些中饱私囊的贪腐“蛀虫”,或是不顾国资增值而“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富方丈”,开刀”!

  如果是这样,那真是继“八项规定”、“反对铺张浪费”等等赢得民众拥护的施政新规之后,普通民众在2013年开春之时又迎来的一个好讯息!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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