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音乐免费下载” 法治社会的常态

2012年10月29日 08:08   来源:法制日报   王传涛

  免费固然给公众和网民提供了莫大的实惠和方便,但是,音乐版权必须要受到保护。虽然我们可以责怪当下我国音乐的发展情况并不好,音乐的质量参差不齐,但是,只要是作品,就应该受到保护——这应该是法治社会下的常识和常态

  想听歌了怎么办?对于很多人来说,出门买碟的年代早就已经过去了。他们只要上网点几下鼠标,一分钱不用花,音乐立刻就躺在硬盘或者手机里了。不过,这个免费音乐的黄金时代恐怕就要过去了。近日业内有消息称,今年底或明年初,包括华纳在内的几大国际唱片公司将联合国内的酷狗、酷我、百度、QQ音乐等多个音乐服务网站,尝试采取音乐下载收费包月制度(10月28日中国广播网)。

  这是一个“音乐免费”的时代,许多人享受并陶醉于这样一个时代。无需买CD,无需买MV光盘,甚至连十几年前的磁带也不用买,只要登录到MP3资源网址,轻轻一点,音乐就会下载下来。只要你的硬盘足够大,免费的音乐就会滚滚而来。可以说,音乐在网络上的自由共享,给全中国喜欢音乐的人提供了一段很长时间的“饕餮盛宴”。我们这些听众应该要感谢一下这个免费的时代。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音乐免费”的时代就要结束了。这是一个好消息,还是一个坏消息?

  笔者非常喜欢听音乐。无论是手机里,还是车载MP3里,都下载了大量流行歌曲,而且也是时常对之更新。就我个人而言,我会因为“音乐免费”时代的结束而感觉到不爽,很有可能我会经常性地给朋友同事抱怨几句。可是,这毕竟是一个知识产权应该受到尊重的时代。音乐作品作为这个时代最流行的知识与艺术形式,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如其不然,我国的音乐人和音乐产业便不会有真正的尊严。终结“免费音乐”时代,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是大势所趋。即使我们有些不情愿,但也应该在这个需要理性和法治的时代里遵守应该遵守的法则。

  结束“音乐免费”时代,也是我们进行的一次补课。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于音乐制品在网络上的保护并非无法可依。200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得在今年4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几条规定引起了以高晓松为代表的音乐人的集体反对。包括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也包括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草案内容一经公开,许多音乐人自叹“低人一等”。当然,这也仅仅是公共征求意见的草案。具体内容还需要人大审议通过。通过这场意见交锋,我们发现,我国音乐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已经形成。

  免费固然给公众和网民提供了莫大的实惠和方便,但是,音乐版权必须要受到保护。这不仅仅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音乐行业利益的需要。虽然我们可以责怪当下我国音乐的发展情况并不好,音乐的质量参差不齐,但是,只要是作品,就应该受到保护——这应该是法治社会下的常识和常态。

  当然了,终结网络音乐的自由,还需要提防“垄断”:一者,价格要实惠,要合理,物价部门应当对包月下载的价格给予有效监督;二者,唱片公司和国内的几家音乐网站如酷狗、酷我、百度、QQ音乐等多个音乐服务网站也容易形成“涨价联盟”,这也是需要提前预防的问题。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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