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评论员子房先生认为,对于平台企业来说,若是一味逐利,只把“聪明劲儿”用在算法上,将创新平台降格为“收租平台”或是压榨劳动者的平台,那无疑有悖于发展的初衷,更不是平台经济应有的模样。
“你给我干活,听我的话,如果被消费者投诉,老老实实被扣钱;但我不愿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愿帮你缴纳社保,你出了事也和我无关!”很多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恐怕对这些话深有体会。
一个享受着改革开放的时代红利,因普通百姓主动或被动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而发展起来的平台,凭什么漠视一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呢?近日,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平台责任、报酬、休息、职业伤害保障等多个焦点问题,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构建权益“防护网”。
这份《意见》的最大亮点就是承认了平台用工的特殊性,劳动者没签劳动合同也算用工关系。以外卖行业为例,目前大多数平台都采取众包模式,骑手相当于打零工。许多人没有签合同,一些人即便签了合同,也是和第三方公司签的“劳务合同”,而非正经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存在,所谓“缴社保”就难有硬约束,而劳务关系之下,权益基本由双方自行协商,参保更是充满变数。说白了,平台没把这些劳动者当“自己人”,连“临时工”都不算!
坊间有言,真鸡贼!这种减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目的是以“低成本优势”来换取市场竞争优势。一些企业,靠着廉价的生产要素,只需多拉点风投,进而扩大规模,就能赚得盆满钵满,自然没有提高管理、增加效率的冲动,更不要提什么创新应用了。更重要的是,新就业形态已经在城市中普及,相关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程度直接关系到公众能否获得稳定的服务预期,而劳动者受到不公正待遇,产生的各种成本很可能会由公众代偿。比如,在外卖骑手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事故中,普通百姓不就成为了“背锅侠”吗?
对此,《意见》明确,“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平台不能当“甩手掌柜”,法院和仲裁机构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去年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约8400万人。庞大的就业者群体,在城市分工中形成了新的社群。上世纪90年代之后,农民工群体开始形成规模,与这个群体相关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子女教育等问题一直延伸到现在,仍是一些地方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难点。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如今,面对持续扩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与其匹配的社会保障政策理应不断完善、更加精准。
人们对互联网平台寄予厚望,是相信它能带来更高效的资源配置、更公平的展示机会、更灵活的工作方式。对于平台企业来说,若是一味逐利,只把“聪明劲儿”用在算法上,将创新平台降格为“收租平台”或是压榨劳动者的平台,那无疑有悖于发展的初衷,更不是平台经济应有的模样。尊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先从给他们签劳动合同开始。(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子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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