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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模式 “监管沙盒”助推金融科技发展

2019年08月01日 07:1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盘和林认为,试点监管沙盒模式将是大势所趋,这种做法可以有效促进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合理管控风险,明确监管主体,加快监管科技进步,另外还需防止监管模式走偏,保持鼓励创新的初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在“第四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透露了我国金融科技领域的最新监管动向,包括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十个省市开展金融科技应用的试点,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沙盒。

  监管沙盒为企业设定了一个安全空间,在该空间内可以得到充分的自由,这将有效解决金融监管与金融科技之间的矛盾,促进金融创新。此外,沙盒所设置的安全空间可行性边界能约束因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扩散,维持市场稳定。笔者认为,这种监管创新模式非常符合目前我国金融业科技发展的现状,但是由此所带来的风险也应当充分考虑。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所谓的“安全空间”是否能够真的安全。金融系统历来都不是一个可以单独分割成多个板块的体系,更不存在完全的“安全空间”。监管沙盒所设置的模拟区域的边界很难明确设定,这就意味着依然难以抵挡由于风险外溢给外界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

  由于监管沙盒存在着特殊性,其监管主体的设定是否明晰与妥当也决定了它的运行效率。目前根据几个试点地区的情况,各地都缺乏一个统一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监管主体,更多的是由地方政府分管,这些都不利于在安全空间内实行风险防控,应当由权威部门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

  其次,监管沙盒不是法外之地。即使是进入监管沙盒测试的企业,也并不能完全获得所谓的“无监管承诺”。有关监管部门反而应当更大力度的进行跟踪测试,实时监控产品的运行情况。同时,入选监管沙盒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合法,产品即使通过测试,也要在试用期内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再有,需要强调的是,在监管沙盒内的消费者权益也应当受到足够的保护。在沙盒内企业进行产品测试时,应当充分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全面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类别以及所含风险。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杜绝伪造、虚报等违背信息准则的行为出现。

  最后,别让监管沙盒成为地方政府变相招商引资的“工具”。目前几个试点城市都是以区块链企业集中地产业园为主来实行监管,所吸引企业种类并不多,同时也缺乏互联互通机制,产业布局较为简单,创新点不多。要竭力避免监管沙盒成为一个由政府等非市场力量左右的行政产物,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企业入驻门槛,提高市场化成功度,强化创新基因,保证监管沙盒的创新性和自由性。

  总的来说,试点监管沙盒模式将是大势所趋,这种做法可以有效促进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合理管控风险,明确监管主体,加快监管科技进步,另外还需防止监管模式走偏,保持鼓励创新的初心。(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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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金融产品要谨防“伪创新”

     整治金融乱象贵在持之以恒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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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模式 “监管沙盒”助推金融科技发展

2019-08-01 07:1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盘和林认为,试点监管沙盒模式将是大势所趋,这种做法可以有效促进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合理管控风险,明确监管主体,加快监管科技进步,另外还需防止监管模式走偏,保持鼓励创新的初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在“第四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透露了我国金融科技领域的最新监管动向,包括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十个省市开展金融科技应用的试点,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沙盒。

  监管沙盒为企业设定了一个安全空间,在该空间内可以得到充分的自由,这将有效解决金融监管与金融科技之间的矛盾,促进金融创新。此外,沙盒所设置的安全空间可行性边界能约束因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扩散,维持市场稳定。笔者认为,这种监管创新模式非常符合目前我国金融业科技发展的现状,但是由此所带来的风险也应当充分考虑。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所谓的“安全空间”是否能够真的安全。金融系统历来都不是一个可以单独分割成多个板块的体系,更不存在完全的“安全空间”。监管沙盒所设置的模拟区域的边界很难明确设定,这就意味着依然难以抵挡由于风险外溢给外界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

  由于监管沙盒存在着特殊性,其监管主体的设定是否明晰与妥当也决定了它的运行效率。目前根据几个试点地区的情况,各地都缺乏一个统一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监管主体,更多的是由地方政府分管,这些都不利于在安全空间内实行风险防控,应当由权威部门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

  其次,监管沙盒不是法外之地。即使是进入监管沙盒测试的企业,也并不能完全获得所谓的“无监管承诺”。有关监管部门反而应当更大力度的进行跟踪测试,实时监控产品的运行情况。同时,入选监管沙盒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合法,产品即使通过测试,也要在试用期内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再有,需要强调的是,在监管沙盒内的消费者权益也应当受到足够的保护。在沙盒内企业进行产品测试时,应当充分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全面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类别以及所含风险。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杜绝伪造、虚报等违背信息准则的行为出现。

  最后,别让监管沙盒成为地方政府变相招商引资的“工具”。目前几个试点城市都是以区块链企业集中地产业园为主来实行监管,所吸引企业种类并不多,同时也缺乏互联互通机制,产业布局较为简单,创新点不多。要竭力避免监管沙盒成为一个由政府等非市场力量左右的行政产物,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企业入驻门槛,提高市场化成功度,强化创新基因,保证监管沙盒的创新性和自由性。

  总的来说,试点监管沙盒模式将是大势所趋,这种做法可以有效促进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合理管控风险,明确监管主体,加快监管科技进步,另外还需防止监管模式走偏,保持鼓励创新的初心。(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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