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2毛钱去“寒碜”举报者,是鼓励监督吗?

2019年01月04日 10:03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济南市民贾某某在某超市花2.02元买到一个过期面包,后选择举报。经查证,食药监部门对该超市罚款5万元,并对贾某某奖励0.2元。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食药监部门告上法庭。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

  寒碜人

  消费者举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超市被罚款5万元,而举报人只获得了2毛钱奖励。这样的奖罚在任何人看来都像是个笑话,无异于是在寒碜人。当地法院也已经终审判决认定食药监局的这个奖罚不当,撤销了食药监局作出的奖励2毛钱的行政行为,责令食药监局依法重新对举报人作出奖励。【详细

  2毛钱,不知道现在还能买到什么?虽说这也是对举报者的一种褒奖,但在出动了国家机关,走了一系列的调查、处罚流程后,却做出了奖励举报人2毛钱的决定,未免让人觉得太煞有介事了;而与对超市罚款5万元对比一下,2毛钱的奖励更是显得毫无诚意,简直就是儿戏了。【详细

  不合法

  事实上,食药监总局、财政部在2017年8月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按照这条规定,被举报的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被食药监局罚了5万元,举报人获得的奖金应当是2000元。作为执法机关的地方食药监局,理所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根据最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对举报人进行较高标准的奖励。【详细

  每起奖励看起来都师出有名,相关部门都是依法办事,而且是落实了举报中的问题,件件有处理,个个有回音,无可置喙。客观上,却是对举报人的心理打击,认为这不是奖励,是侮辱与嘲弄。奖励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以帮助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这几起奖励显然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作用,反倒成了一种阻碍,让人知难而退。【详细

  有诚意

  真正要尊重消费者,鼓励消费者维权,就要拿出诚意来,拿出实际行动来,而不是玩一些类似2毛钱的花样奖赏。在这个案子中,贾某某后来上诉至济南中院,济南中院二审认为,至少应奖励贾某某2000元。这个判决让每一个消费者都感到欣慰。正如济南中院在判决书中所说:依法打假具有正当性,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应予支持;营商企业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希望整个社会都有这样的共识。【详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当好食品药品安全的守护神角色,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最应该“冷面相对”的应该是那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家,而不是举报商家不法行为的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要重罚,对举报人要重奖,要按照最有利于举报人的标准进行重奖,并且要注意保护好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这才是监管部门应尽之责。这起判决的导向意义,正在于此。【详细

  微言大义:

  @不爱吃很懒的猫:还不如表扬一下呢,给2毛钱是在羞辱谁?

  @出生天:这个笑话是真的吗?

  @嘎梁:真豪爽,哈哈!

  @杨柳戏岸:故意挖苦人的。

  @慵懒:这不是鼓励举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举报商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举报有奖”是对公民履行监督之责的充分肯定与务实鼓励。“2毛钱”奖励,人们却丝毫感受不到这种正向激励的味道,反而有一种被调侃、被嘲讽的异样感觉。其实,对于举报奖励有明确规定,认真执行就好,拿2毛钱去“寒碜”举报者的事情,还是别再出现了。

  回顾:往期“经”点热评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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