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过期食品被奖2毛钱,是何导向

2019年01月04日 07:33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张立美

  最近有一则新闻: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奖励。

  1月2日,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号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67号《奖励办法》,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

  消费者举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超市被罚款5万元,而举报人只获得了2毛钱奖励。这样的奖罚在任何人看来都像是个笑话,无异于是在寒碜人。当地法院也已经终审判决认定食药监局的这个奖罚不当,撤销了食药监局作出的奖励2毛钱的行政行为,责令食药监局依法重新对举报人作出奖励。

  事实上,食药监总局、财政部在2017年8月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按照这条规定,被举报的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被食药监局罚了5万元,举报人获得的奖金应当是2000元。作为执法机关的地方食药监局,理所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根据最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对举报人进行较高标准的奖励。

  然而,当地食药监局却是按照当时尚未修订的《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的标准进行奖励,只对举报人奖励2毛钱。笔者不想臆测食药监局当时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但结果确实令举报的消费者寒心。这样的行政行为,也让那些本来可能愿意站出来,与危害“舌尖上的安全”的商家“较一较真”的消费者心头画上了一个问号。

  只奖励举报人区区2毛钱,这种毫无诚意的奖励,在客观上显然起不到鼓励消费者举报商家不法行为的作用,相反只会打击消费者举报商家不法行为的激情和动力,让举报成为赔本买卖。对举报者的冷遇,实质上是在纵容和庇护商家的不法行为,这恐怕也是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始终存在各种安全隐患、问题频发的原因。

  消费者今后在遇到这类问题时,还会选择不怕麻烦地向监管部门举报吗?恐怕直接跟超市大吵大闹一场,获得的赔偿也远不止2毛钱吧。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当好食品药品安全的守护神角色,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最应该“冷面相对”的应该是那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家,而不是举报商家不法行为的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

  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要重罚,对举报人要重奖,要按照最有利于举报人的标准进行重奖,并且要注意保护好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这才是监管部门应尽之责。这起判决的导向意义,正在于此。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