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2016年10月27日 07:49   来源:长沙晚报   唐 伟

  广西南宁市的谢先生没有想到,因为自己写的一封“投诉举报函”遭网络疯传,一夜之间他成了火遍网络的焦点人物。让谢先生有些气愤的是,“姓名、电话都是个人隐私,怎么能随便传到网上?”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开始了维权之路。(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 

  举报人隐私权受到无条件的保护,这既是一种道德规范,更是一种法律要求。尽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过在这起事件中,举报人的一切信息依然被完全泄露。很显然,若没有内鬼或者程序上的过错,这一切都不会发生。举报者的愤怒,更多是源于法定权利被侵犯之下,对于个人安全的极度恐惧与焦虑。自然,“谁动了我的举报信”的个人之问,也是公众对举报人信息保护的强力追问。

  由于举报信息被泄露而受到打击报复者,不乏极端的案例。早在2010年,山西运城市夏县教育局局长吴东强,经历了因举报被刑拘、被“抄家”、取保候审、恢复上班的过程,使其发出了“举报的代价太大,政治需要智慧”的感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举报人被报复事件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出于信息泄露后的报复恐惧,一些人宁愿剑走偏锋,也不愿意向公权机构进行举报。尽管很多部门设立了巨额的“举报奖”,可是往往落个“零领取”的尴尬结果。一项调查显示,只有15.8%的受访者表示会进行实名举报。近80%的受访者认为当下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超过一半的人希望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行为。

  虽然现行的法律对保护举报人不乏实质性的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都要求接受举报的机构要注重保护举报人隐私;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些法律规定往往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尤其是对于举报信息被泄露后,如何进行追责缺乏具体规范,这使得大量举报信息被泄露,甚至人为提供给被举报人,成为报复事件发生的幕后推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举报人或证人的法律,而且设立了专门的举报人或证人保护机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予以“特殊保护”。在国外,威胁、侵害举报人或证人的处罚非常严厉,如果在庭审中“威胁证人”,罪名一旦成立,最高可获刑20年以上。倘若事后报复,则可能被判终身监禁,甚至死刑。我们有必要在举报人信息保护方面,同样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于泄密者或者单位,一律严惩,用严格的追责来倒逼相关机构履行信息保护义务。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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