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已获刑,真相不能成谜

2015年07月17日 07:13   来源:红网   清扬

  历经4次庭审,“网帖举报仲恺区委书记2人被诉”一案有了一审判决。7月3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处发帖人李红安、出资人代表魏云新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人均被判刑一年六个月。(7月16日《南方都市报》)

  

  本案最终是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一审判决被告人罪名成立、获刑一年六个月的。目前被告人已经不服上诉,但不管二审终审的裁判结果如何,都意味着闹得沸沸扬扬的“网帖举报仲恺区委书记”事件,随着被告人一审定罪获刑,而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从最初的受害者以“诽谤”提出自诉,到检方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再到检方最终变更罪名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其中的罪名更迭,对应的是不同的案件性质与犯罪事实以及定罪入刑的不同刑法门槛。

  

  撇开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是否“非法获取”和“情节严重”的争议不论,不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能否获得二审支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的网络发帖举报行为并没有从法律上被定性为诽谤,或者寻衅滋事,也即尽管被告人获取受害者信息的行为、手段是“非法”的,但并不表示所举报的信息内容本身是虚假的、涉嫌诬告诽谤的,事实真相并不因被告人的获罪而“水落石出”,受害者也不会因此而“恢复清白”。

  

  据报道,被告人在网络发帖之前,曾向纪检部门写信举报,未有回复后才到网站发帖。尽管公诉人庭审中曾称,经惠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帖中涉及受害者贪污受贿、受害者本人及家人在上海、海口、湛江的房产信息内容虚假,但被告人坚称自己网帖中调查的内容有90%以上属实。对此,无论是回复举报人,还是基于社会热点、公共事件考虑,相关纪检部门都有必要将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及时反馈举报人或披露于众,以积极回应举报人和社会关切,及时打消公众与舆论质疑。经调查,如果被举报人果真涉嫌违法犯罪的,则应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当事官员责任,以取信于民;如果举报内容不实的,不但可以让被告人获刑更具正当性、公信力,也可以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恢复当事官员名誉。

  

  一句话,网民举报官员已经获刑,但真相还在路上,被举报的官员究竟是否涉嫌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等,还有待权威部门的认真调查和明确回应表态。如果官方权威信息披露不及时,让真相继续成谜团,不但举报人获刑本身反证不了官员的清白,也无法消弭民间关于官员“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质疑。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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