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干涉婚姻自由?感情中的现实你要正视

2018年08月29日 07:0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周成洋认为,离婚的原因往往较为复杂,有些可能只是一时冲动,并非矛盾不可调和,这一现实应当正视。因此,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充满积极意义的人性化做法,并不会对婚姻自由造成实质性干涉。

  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针对轻率离婚现象,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草案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提法已经有很多年了,相似的建议最早可追溯到十年前,不过坊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比如今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时,其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网上引起不小的争议,并且有人称其干涉婚姻自由。

  其实,“离婚冷静期”是有严格时限规定的,并不会对婚姻自由造成实质性干涉。与此同时,它作为一种婚姻矛盾调解手段,却能够发挥非常大的作用。说到离婚,其原因往往较为复杂,有些可能只是一时冲动,并非矛盾不可调和,这一现实应当正视。而且,即使夫妻双方闹到法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本就有调解的义务。因此,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充满积极意义的人性化做法。

  “离婚冷静期”在地方的实践中已经积累起较为丰富的案例基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明确要求试点法院要在最高法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离婚冷静期”恰好就是这种积极探索的重要形式之一。

  2017年3月8日,四川安岳县法院发出四川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一对夫妻冷静三个月。三个月冷静期满,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提起诉讼的女方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有些一时出现矛盾的夫妻,其感情基础依旧存在,而恰好就是因为有了这么一个“离婚冷静期”的缓冲,才使得彼此间的共识得以逐渐恢复,濒临破碎的家庭重归完整。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婚姻遭遇危机,离婚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危机不同于危险,夫妻有责任和义务照顾整个家庭的利益,尤其是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动辄离婚,看似是实现了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但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自己、对家庭的不负责。

  民政部发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70.4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6.9万对;离婚率为3.2‰,比上年增加0.2个千分点。

  离婚率连续多年保持增长,结婚率连续多年逐渐降低,这是目前社会的一个现状。每年几百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其中有多少人的家庭可能会因为一段失败的婚姻而增加更多不可预知的压力和风险?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尤其是对子女心理健康的呵护,能否完全到位?一些在离异家庭成长的孩子,由于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其对感情的认知往往更加敏感,父母一方关爱的缺位,也有可能造成心理观念的畸形,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如今“离婚冷静期”被写入民法典草案,说明这一做法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已经具备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当然,对于一些极端案例中的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可能并无意义。因此,笔者以为,“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还应予以明确,特别是针对那些确实可以证明婚姻矛盾已尖锐到不可调解的,应充分尊重弱势一方的意见。毕竟,“离婚冷静期”是作为一个缓和期来调解婚姻矛盾的,而不是要干涉和破坏婚姻自由,更不能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伤害。(共青团十八大代表、江西省青联委员、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周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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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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