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非一“冷”了之

2018年07月24日 07:33   来源:北京晨报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查、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7月22日《新京报》)

  ●赞成

  彰显司法温情

  应该看到,这项规定中并非是不管不顾的一刀切,而是具备不少特点,如冷静期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是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既尊重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又引导当事人积极化解婚姻危机,缓解激烈情绪,散发制度温情。

  当然,感情破裂、不幸福婚姻没必要维系,但草率离异或婚姻权使用不当也更多地误伤了婚姻关系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止于夫妻二人。

  据美国社会科学调查研究发现,非婚、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往往很难完成高中学业,成功走上社会道路,多数沉醉于酗酒、暴力、毒品等。而我国的未成年人群犯罪也往往藏有父母离异、家庭不睦的社会阴影。

  在浮躁、短视、缺乏包容的大环境下,离婚当事人往往由于一时冲动而分手,缺乏有效的劝谕和指导,即便事后后悔,也因木已成舟、悔之晚矣。而离婚冷静期就针对这一部分特殊人群,用理性的分析、善意的劝导拯救微恙的婚姻树。即在观察、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特意增加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以缓解当事人的情绪冲动和心理压力,从而取得较好效果。而此前各地法院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已为该项规定打下了良好基础。

  实际上,法国、韩国、英国等国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称对冷静期制度作了规定。如在英国,当事人离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虑期间;韩国则设立离婚熟虑制,离婚双方要经过熟虑之后才能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博采众长,为我所用,离婚冷静期称得上是一个司法创新。

  当然,离婚冷静期这一新事物还有待完善。如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如何明确专业水平及标准,发挥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的作用、经费如何安排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改进。提高政府工作的办事效率,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既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彰显司法温情,离婚冷静期值得点赞。

  斯涵涵

  ●建议

  法官工作要“热”起来

  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冷了之”,审理法官的工作应“热”起来,要通过耐心、热情的调查及调解等工作,最终化解双方纠纷和矛盾,才能让“离婚冷静期”真正起到挽救婚姻作用。

  婚姻是维系一个家庭的主要纽带,婚姻的破裂将导致一个家庭的解体和不幸,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普遍追求个性的解放,离婚率递增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但也要防止一些人把婚姻当作儿戏,“一言不合”就离婚。最高法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显然也是给双方一个思考冷静的时间,从而尽可能挽救那些冲动型的离婚。

  但是,最高法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行,如果法官不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取得同意,便强制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就有干涉婚姻自由的嫌疑。而在设置离婚冷静期后,如果将案卷放置高阁不再过问,也就是“一冷了之”,这样的离婚冷静期将毫无意义,只不过是将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时间推迟了3个月。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内能否挽救婚姻,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开展的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能再是法庭上那副严肃面孔,而要用自己深入实际的工作热情和笑脸,去细致、耐心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充当一个“和事佬”来修补婚姻。如此,离婚冷静期才能起到更有效果的现实作用。

  丁家发

  ●担忧

  莫成夫妻“冷战期”

  事实上,设置3个月离婚“冷静期”,去挽救他人婚姻,说直白点,就是增加离婚难度。问题是,办理离婚案件,仅是在走合法程序,而不是婚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以种种理由,法院将离婚案件久拖不办,有时非但拯救不了婚姻,反而给夫妻双方和平分手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可见,对于一些执意离婚的夫妻来说,设置离婚“冷静期”,可能就没有了意义。

  提高离婚“门槛”,不一定能够捍卫婚姻。美国离婚程序繁琐,可谓难度比我国大得多,但美国的离婚率不仅高于我国,而且居世界之首,难道美国人热衷于离婚,都是冲动所致?既然如此,美国设置的重重难关,为何扼制不住他们离婚的冲动呢?

  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是造成离婚的根本原因,其他诸如经济、住房、子女就学等压力,均为次要的,只要夫妻同心协力,共同应对,这些问题对姻婚构不成多大威胁。相反,在夫妻存有异心,双方之间再无爱可言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离婚。在作出离婚决定之前,他们均进行过长久的磨合和沟通,在婚姻挽救无望的情况下,只得理智地选择离婚。一旦双方决意离婚,就是增加再大的难度,也于事无补。相反,在“冷静期”,还有可能使双方纠纷不断,甚至矛盾升级。

  可见,离婚“冷静期”,莫成夫妻“冷战期”。换言之,设置离婚“冷静期”,拯救不了婚姻。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关口前移,多为恋爱和婚姻中的男女做一些风险预警工作。比如,排遣和理顺在他们婚姻里的惶惑和混沌,关心他们的心理、生理、健康和生存状况。同时,要为处在弱势的一方提供一些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生存技能。特别是,协调婚姻里的一些问题,帮助夫妻双方学会和家人沟通、相处,减少家庭中不必要的矛盾。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自尊,变得坚强。帮助夫妻双方共同成长,是对婚姻最好的保护。

  汪昌莲

  ●提醒

  应注意适用范围

  对离婚官司设置“冷静期”,确实体现了法律的善意。还有一种情况也适用冷静期,对于一些死亡婚姻,已经无法挽救了,但是当事人情绪激动,存在过激行为,比如有人扬言“判离婚的话我就自杀”,对这种案件,冷静期不是做和解工作,而是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让双方冷静下来,更好地走出婚姻。

  此次最高法的《意见》,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对怎样设置“离婚冷静期”,以及宣布进入“冷静期”之后怎么办,都是比较明确的。但正如法律专家所说,对于什么条件下适用“离婚冷静期”,《意见》还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因此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以便更加精准地限制“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度。

  应当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的,也不是离婚判决的必经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可见,这里的判决依据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为其提起离婚只是一时冲动,感情并未破裂,才可以用“冷静期”进行观察;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还要用“冷静期”观察,显然是不适当的。

  此次的《意见》提到,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但法官如何判断和区别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则缺乏原则性的解释和操作性的规定,似乎是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了。不过,关于设置“冷静期”需要双方同意的规定,倒是具有决定性意义,可以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如何判断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需要确认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婚姻是否死亡。

  殷国安

  ●三言两语

  离婚冷静期关键要把握好“度”。要把握好离婚案的“冲动”特性,该判当判,宜缓即缓,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好离婚冷静期的缓冲效应。

  ——张玉胜

  设置离婚冷静期有着积极意义,但不能任性操作,更不能滥用。

  ——王军荣

  既是给当事人思考、权衡的时间,也是给法院调查、调解的时间。

  ——浦江潮

  在冷静期实施过程中,引入社工参与或许是趋势,但是社会工作者队伍普遍短缺的问题不容忽视,冷静期制度沦为“居委会大妈”的工作,毫无疑问也非制度初衷。总之,离婚冷静期制度确立并非难事,但是之于司法实务,恐怕还须细化规则配套和引导培育服务队伍。

  ——房清江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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