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也不能滥用

2018年07月23日 12:05   来源:东方网   王军荣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7月22日《新京报》)

  离婚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但对于离婚,应该持的态度是要慎重,因为涉及到的不只是两个人的分离,有的家庭还会严重影响到孩子。从这个意义上说,针对冲动型离婚设立离婚冷静期有着积极的意义。

  据了解,法国、韩国、英国等国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称对冷静期制度作了规定。如在英国,当事人离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虑期间;韩国则设立离婚熟虑制,离婚双方要经过熟虑之后才能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其实,各地法院对于离婚冷静期的探索已经有不少。四川、济南、广东等地法院均有“地方动作”。而一些地方的工作人员更是以“打印记坏了”或是“工作人员不在”等理由劝人冷静离婚。其本意就让离婚者不要轻率作出决定。据民政部统计,我国离婚数已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了2016年的415.8万对;2017年上半年,全国有558万对夫妇结婚,同时有185万对夫妇离婚。这么多家庭解散,会影响到多少孩子,而离婚家庭的孩子在学习、成长等方面均会受到影响。一个健全的家庭带给孩子的益处是很明显的。

  设置离婚冷静期有着积极意义,但不能任性操作,更不能滥用。其一,离婚冷静期要有极强的针对性。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另外,一些死亡婚姻,已经无法挽救了,但是当事人情绪激动,存在过激行为,也适合设置离婚冷静期,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官要做到精准操作,换言之,对于离婚冷静期的适合范围要明确,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要考虑案件适用的“度”;其二,要强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换言之,必须是双方同意,而不是法官想设离婚冷静期就设立,换言之,前提条件是双方同意,如果双方死活不同意,法官硬要设立离婚冷静期,可能会出现意外事故,比如两个人已经无法过下去了,硬要将其绑在一起,只会出现坏的结果,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其三,设置离婚冷静期不能一设了之,不能“一冷了之”。冷静不是两个人的冷静,而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跟进,比如有专人的调解以及相关人员的心理疏导等等。离婚冷静期内要有所作为和跟进,才能让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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