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7月23日《东南早报》)
离婚冷静期并非是新鲜事物,在国外早已有之。比如,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韩国在2005年就推出了“熟虑期”,实际上就是冷静期。而在我国,2016年开始出现相关案例,据说效果很不错,挽回了不少濒临破碎的婚姻家庭。同时,也有人对离婚冷静期提出了不同看法。
坦率地说,设置离婚冷静期确实有必要。如今,“闪婚”“闪离”现象越来越多,既不利于婚姻当事人,也不利于家庭和社会。尤其是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比较大,设置离婚冷静期可最大化挽救婚姻保障未成年人利益。而且,离婚冷静期也为法院开展相关工作留出时间。
有关离婚冷静期的主要争议是,会不会影响离婚自由;是否加剧婚姻双方的痛苦;是不是给了法官拖延诉讼的借口;尤其是缺少法律依据。最高法此次发文,应该可以平息这些争议。因为根据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设置冷静期,这意味着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设置,如此规定,既不影响离婚自由也不会造成双方痛苦。而给冷静期画出“红线”,即不超过3个月,则能防止法官拖延诉讼。另外,最高法发文也为法官执行提供了依据。也就是说,离婚案设不设冷静期,或者在3个月内具体设多长时间冷静期,都是在婚姻双方自愿基础上来确定的,法官显然尊重双方选择。另外,最高法发文也规范了地方法院行为,比如广州中院规定,一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六个月,二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三个月。今后将统一为不超过三个月。
不过,什么样的情形适用于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最高法没有明确冷静期适用范围,大概是让法官掌握一定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决定,只要属于冲动型离婚就可以考虑设置离婚冷静期。但法律人士却认为,冷静期适用范围等问题仍有待明确。在笔者看来,设置离婚冷静期不仅要有时间“红线”,还要有其他“红线”。比如,冷静期内婚姻双方之间的某些行为要坚决禁止,比如既不能有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能有转移、藏匿、变卖共同财产等行为,如果一方逾越这类“红线”,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即便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设置冷静期,也要有反悔机制或者救济机制。比如,某些婚姻当事人同意设置三个月冷静期,但由于出现突发情况或者特殊情况,请求法院提前结束冷静期,法院也应该支持,以维护婚姻自由。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