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见7月22日《新京报》)
这是最高法正式对“离婚冷静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此前,此举已在四川安岳县、陕西丹凤县、济南市中区等地法院实行;最近的是今年7月16日,广东高院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其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离婚冷静期”即将从新生事物发展为普通事物,这将有利于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化。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冲动型离婚按下暂停键,给夫妻双方静一静、想一想的时间,其根本目的是劝和不劝离,挽救冲动型离婚,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稳定。此前,一些法院的离婚官司速战速决,离婚证立等可取,工作效率倒是挺高,却酿成了一些“闪离”现象,据说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但已来不及了。
最高法倡设“离婚冷静期”,不仅让家事审判工作更加科学化,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英国、韩国等国家都以不同形式和名称对冷静期制度作了规定。如在英国,当事人离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虑期间;韩国则设立离婚熟虑制,离婚双方要经过熟虑之后才能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近两年,我国在推动离婚案件审判进步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比如最高法于2016年下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提出“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在我看来,此番倡设“离婚冷静期”就是提出了具体要求。
今后,设“离婚冷静期”将成基层法院标准动作。不过,冷静期内法院的工作不能冷,应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比如听取未成年子女、亲属邻居等的意见;冷静期要注意适用性,不能机械滥用、随意扩大范围;对本应及时判决离婚的案件,更不能以冷静期为由不作判决。总之,别一冷了之,是否设冷静期,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责任编辑:臧梦雅)